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6.01.12
• 【文 号】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 【施行日期】2016.01.1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2015〕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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