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FJAG 04—2018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其各级管理和岗位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3、职责
3.1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领导机构。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考核内容
4.1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4.1.1考核公司所属企业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况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4.1.2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贯彻;安全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4.1.3 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所属各部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隶属范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
4.2.1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4.2.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公司有关部署是否得力;
4.2.3有无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安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4.2.4有无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安措项目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4.2.5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4.2.6有无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解决本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实行整改;
4.2.7有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4.2.8有无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登记工作;
4.2.9是否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4.2.10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5、考核办法
5.1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办法
5.1.1公司对所属部门和责任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5.1.2自评考核半年一次。所属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1)进行自评考核,填写《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5.1.3对部门及责任人的组织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5.2考核实施
5.2.1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年度考核计划,考核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及安全部门
人员组成。
5.2.2考核采取听、查、访、问的方式进行。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字、数据材料、会议记录等;召开座谈会或询问有关问题,或抽查基层单位。
5.2.3通过以上工作,对照评分细则逐项评分,提出评分意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5.3考核实行百分制
5.3.1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分。
5.3.2考核结果分四个等级:考核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至89分为良好,60至79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评分时,单项扣分可至零,不计负分。
6、奖惩办法
6.1安全生产监督部发文通报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评价所属各企业和责任人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及评先的依据。
6.2对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的安全责任人,公司予以奖励,并按《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规定予以兑现。
6.3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先资格,并责令限期达标。
6.3.1考核为不合格的有关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
6.3.2凡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连续三年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单位,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7、附则
7.1被考核的单位和负责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7.2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7.3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7.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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