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制定事故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南方分(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 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最早发现者或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简要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情况(包括受伤人数、伤害部位、伤害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等情况。现场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在事故现场附近电话地点值守,负责与调度室保持联系。
第四条 生产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做好事故报告记录。未做事故报告记录的,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第五条 生产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技术室、设备室等人员到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对现场进行取证、拍照等。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图,详细做出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因素、采取防范措施,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破坏现场的,考核责任人200元/次;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按
照《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手册》进行考核。
第七条 发生重大隐形、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及股份公司安全监察部汇报,并在12小时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及股份公司安全监察部发送事故快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生工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业主,1小时内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小时内向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及股份公司安全监察部发送事故快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没有网络的地区可以电话报告或手机短信汇报)。
第八条 发生轻微伤事故、一般隐形事故,安全环保质量室应在24小时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发送快报。
第九条 事故快报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受伤情况及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事故现场图、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等。
第十条 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安全管理室要在事故后3日之内将医院诊断证明(传真或扫描后发邮件)上报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十一条 瞒报、迟报和谎报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手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事故现场人员汇报的事故情形,确属轻伤以上事故(含重大隐形事故)或性质比较严重的微伤事故,项目部安全管理室、技术质量室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全管理室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和拍摄现场照片,为调查事故掌握第一手资料。技术质量室负
责量取现场有关数据,负责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十三条 初步认定为轻微伤事故的,由项目部安全环保质量室室负责人协助生产副经理组织对事故班组人员进行隔离调查,并做询问形成笔录。
第十四条 微伤及一般隐形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环保质量室负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书。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区队长、事故班组人员及相关领导必须到会。
第十五条 事故分析应明晰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出具对事故责任者的初步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提交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条 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分析会后24小时内,根据事故分析会的要求制定详细防范措施,经分管安全、技术的经理批准后实施。事故单位是否需制订措施,必须在事故调查分析会上确定。项目部安全管理室负责组织对预防措施的学习贯彻,并负责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七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质量室要对轻微伤以上事故形成完整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及记录、事故调查询问笔录、事故追查分析会记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审批及验证记录等。
第十八条 申报工伤,以初次诊断结果为准。必须有项目部安全管理室负责人、项目经理签字,方可为伤者报销费用。
第十九条 轻微伤、重伤的确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股份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手册》规定。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后未经请示破坏事故现场的,对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在事故调查中不实事求是反映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人员,给予停工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次。停工期间本人工资执行新员工培训期间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事故考核执行《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手册》第六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项目部安全环保质量室。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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