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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关于劳动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查报告

摘要: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近些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劳动监察有利于促进劳动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逐步完善和进一步健全劳动法制。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面临很多的问题,一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并带有普遍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

关键字:劳动监察、劳动者、合法权益、普遍性、劳动法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用人单位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等。根据以上规定,上海市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基本杜绝了使用童工现象,较好的执行了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有了新的进展,解决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也有新的起色,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效果。但是,总的来说,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不够,影响不深,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思想上的误区,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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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难、难监察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其原因是一部分地区领导对劳动监察存在误解,为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定了一些招商引资的地方性优惠政策,但这部分领导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忽略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的政策个别要款与《劳动法》有抵触,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一定的工作难度,一部分招商部门不及时出检查证明,怕影响地方的经济建设,这给及时查处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案件延误时机,影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 2、企业对劳动监察抵触情绪较大

目前,大部分企业存在着企业领导不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只抓生产和效益。个别领导不负责任,对国家法令,政策不闻不问。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对劳动保障监察抵触情绪非常大,存在短期行为,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愿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有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3、监察缺少强制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然为劳动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还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劳动监察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等现象劳动部门只能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就是不还工钱,不缴保险,有的转移财产,逃避处罚,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期过长,在执行时企业已无力偿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的处罚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劳动者赢的只是一场空头官司。 4、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

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大部分劳动者为了维持生活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条件只能忍气吞声,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能忍则忍,在出现拖欠工资时还不知道向老板索要欠据,甚至有的劳动者是由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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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出来,自己不知道给谁打工,连老板的姓名都不知道。还有的劳动者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不知道,就是知道老板欺骗也不知道怎么办。 二、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准司法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当前下岗职工增多,就业压力大,劳动监察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促进监察工作开展

坚持依靠社会力量,密切配合,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劳动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效果,要取得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加强与法院、公安、安全、招商、工会、妇联、工商、税务、卫生、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利用所有的宣传工具,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使劳动者知法、懂法,使他们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强调法制建设,赋予劳动监察相应职权

应以《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的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得到及时惩罚。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查封、扣押、冻解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改变劳动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问题。 3、加强基础,打造一支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基础工作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基础。打造一支过硬的监察队伍,监察员的素质尤为重要,能否完成劳动监察任务,不仅取决于数量,更主要取决于质量,监察员要基本达到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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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在任何情况下应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业务,掌握劳动监察工作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熟练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

(2)要坚持秉公执法,严格履行职责,杜绝执法不作为的现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徇私情。

(3)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责任重于泰山,形象重于生命的理念。一心为人民办事,为企业排忧,为劳动者解难。 (4)保持廉洁自律工作作风,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文明执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根源上铲除不廉洁行为,切实树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良好形象。 4、努力改进监察执法手段。

当前已进入了科技、信息时代,现在落后的监察执法办案手段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改进监察执法办案手段势在必行。确保劳动监察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参考文献:《人才中介相关法律基础》上海师范大学出版社 第八章 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劳动标准与劳动监察》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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