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规范合订
目 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50009-2001…………………………………………………………1~5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5~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11~21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21~2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26~30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6-2011…………………………………………………..……….30~30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5000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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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本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2.3 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式中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 γ
Qi
———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
Q1
为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ψci———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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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基本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 当对SQ1k无法明显判断时,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SQ1k,选其中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 3 (取消此注)。
3.2.5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的组合,应取1.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一般情况下取1.4;
—对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取1.3。
3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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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4.1.1的规定采用。 表4.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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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所给各项活荷载适用于一般使用条件,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2 第6项书库活荷载当书架高度大于2m时,书库活荷载尚应按每米书架高度不小于2.5kN/m2确定。 3 第8项中的客车活荷载只适用于停放载人少于9人的客车;消防车活荷载是适用于满载总重为300kN的大型车辆;当不符合本表的要求时,应将车轮的局 部荷载按结构效应的等效原则,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 4 第11项楼梯活荷载,对预制楼梯踏步平板,尚应按1.5kN集中荷载验算。
5 本表各项荷载不包括隔墙自重和二次装修荷载。对固定隔墙的自重应按恒荷载考虑,当隔墙位置可灵活自由布置时,非固定隔墙的自重可取每延米长墙重(kN/m)的1/3作为楼面活荷载的附加值(kN/m2)计入,附加值不小于1.0kN/m2。
4.1.2 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表4.1.1中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下列情况下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1 设计楼面梁时的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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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25m时,应取0.9; 2)第1(2)~7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50m2时应取0.9; 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的次梁和槽形板的纵肋应取0.8; 对单向板楼盖的主梁应取0.6; 对双向板楼盖的梁应取0.8;
4)第9~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2 设计墙、柱和基础时的折减系数
1)第1(1)项应按表4.1.2规定采用;
2)第1(2)~7项应采用与其楼面梁相同的折减系数; 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应取0.5; 对双向板楼盖和无梁楼盖应取0.8
4)第9~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注:楼面梁的从属面积应按梁两侧各延伸二分之一梁间距的范围内的实际面积确定。 表4.1.2 活荷载按楼层的折减系数
墙、柱、基础计算截面以上的层数 计算截面以上各楼层活荷载总和的折减系数 1 1.00 2~3 0.85 4~5 0.70 6~8 0.65 9~20 0.60 〉20 0.55 第- 6 -页共85页
2
(0.90) 注:当楼面梁的从属面积超过25m2时,应采用括号内的系数。
4.3.1 房屋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应按表4.3.1采用。 屋面均布活荷载,不应与雪荷载同时组合。 表4.3.1 屋面均布活荷载
注:1不上人的屋面,当施工或维修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对不同结构应按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将标准值作0.2kN/m2的增减。
2上人的屋面,当兼作其他用途时,应按相应楼面活荷载采用。
3对于因屋面排水不畅、堵塞等引起的积水荷载,应采取构造措施加以防止;必要时,应按积水的可能深度确定屋面活荷载。
4屋顶花园活荷载不包括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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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设计屋面板、檩条、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篷和预制小梁时,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人和小工具的自重)应取1.0kN,并应在最不利位置处进行验算。
注:1 对于轻型构件或较宽构件,当施工荷载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采用加垫板、支撑等临时设施承受。
2 当计算挑檐、雨篷承载力时,应沿板宽每隔1.0m取一个集中荷载;在验算挑檐、雨篷倾覆时,应沿板宽每隔2.5~3.0m取一个集中荷载。
4.5.2 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取0.5kN/m; 2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 6.1.1 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雪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sk=μrs0 (6.1.1) 式中sk———雪荷载标准值(kN/m2); μr———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s0———基本雪压(kN/m2)。
6.1.2 基本雪压应按本规范附录D.4中附表D.4给出的50年一遇的雪压采用。 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基本雪压应适当提高,并应由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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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述公式计算: 1当计算主要承重结构时
wk=βzμsμzw0 (7.1.1/1) 式中wk———风荷载标准值(kN/m2); βz———高度z处的风振系数;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w0———基本风压(kN/m2)。 2当计算围护结构时
wk=βgzμs1μzw0 (7.1.1/2) 式中βgz———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 μs1———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7.1.2 基本风压应按本规范附录D.4中附表D.4给出的5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但不得小于0.3kN/m
2
。
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应适当提高,并应由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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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3. 1. 7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3.2 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R (3.3.2-1) R=R(fc,fs,ak,„)/γRd (3.3.2-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应取1.0;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R(·)——结构构件的抗力函数; γRd——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静力设计取1.0,对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1.0的数值;抗震设计应用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代替γRd; fc、f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4.1.4条及第4.2.3条的规定取值; a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应增减一个附加值。 第- 10 -页共85页
注:公式(3.3.2-1)中的γ0S为内力设计值,在本规范各章中用N、M、V、T等表达。 4.1.3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标准值fck应按表4.1.3-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ftk应按表4.1.3-2采用。 表4.1.3-1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N/mm2) 混凝土强度等级 强度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C60 C65 C70 C75 C80 fck 10.0 13.4 16.7 20.1 23.4 26.8 29.6 32.4 35.5 38.5 41.5 44.5 47.4 50.2 表4.1.3-2 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N/mm2)
混凝土强度等级 强度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C60 C65 C70 C75 C80 ftk 1.27 1.54 1.78 2.01 2.20 2.39 2.51 2.64 2.74 2.85 2.93 2.99 3.05 3.11
4.1.4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设计值fc应按表4.1.4-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设计值ft应按表4.1.4-2采用。
表4.1.4-1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强度 混凝土强度等级 第- 11 -页共85页
C15 C20 C25 fc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C60 C65 C70 C75 C80 7.2 9.6 11.9 14.3 16.7 19.1 21.1 23.1 25.3 27.5 29.7 31.8 33.8 35.9
表4.1.4-2 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混凝土强度等级 强度 C15 ft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C60 C65 C70 C75 C80 0.91 1.10 1.27 1.43 1.57 1.71 1.80 1.89 1.96 2.04 2.09 2.14 2.18 2.22
4.2.2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普通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yk、极限强度标准值fstk应按表4.2.2-1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pyk、极限强度标准值fptk应按表4.2.2-2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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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2-2 预应力筋强度标准值(N/mm2)
种 类 符号 φ PM 公称直径 d (mm) 屈服强度标准值 fpyk 620 极限强度标准值 fptk 800 970 1270 980 第- 13 -页共85页
中强度预应力钢丝 光面 螺旋肋 螺纹 5、7、9 780 980 φHM φT 18、25、32、40、50 预应力螺纹钢筋 785 930 1080 φ P 1080 1230 1570 1860 1570 1470 1570 1570 1860 1960 1720 1860 1960 1860 - 5 - 7 9 - - - - 光面 消除应力钢丝 螺旋肋 φH 1×3 (三股) 钢绞线 1×7 (七股) φS 8.6、10.8、12.9 - - - 9.5、12.7、15.2、17.8 - - 21.6 - 注:极限强度标准值为1960N/mm2的钢绞线作后张预应力配筋时,应有可靠的工程经验。 第- 14 -页共85页
4.2.3 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抗压强度设计值f′y应按表4.2.3-1采用;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py、抗压强度设计值f′py应按表4.2.3-2采用。
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横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v应按表中fy的数值采用;当用作受剪、受扭、受冲切承载力计算时,其数值大于360N/mm2时应取360N/mm2。
表4.2.3-1 普通钢筋强度设计值(N/mm2)
牌 号 HPB300 HRB335、HRBF335 HRB400、HRBF400、RRB400 HRB500、HRBF500 抗拉强度设计值fy 270 300 360 435 表4.2.3-2 预应力筋强度设计值(N/mm2)
抗压强度设计值f′y 270 300 360 410 种 类 极限强度标准值fptk 800 抗拉强度设计值fpy 510 650 810 抗压强度设计值f′py 中强度预应力钢丝 970 1270 410 第- 15 -页共85页
1470 消除应力钢丝 1570 1860 1570 1720 钢绞线 1860 1960 980 预应力螺纹钢筋 1080 1230 1040 1110 1320 1110 1220 390 1320 1390 650 770 900 410 410 注:当预应力筋的强度标准值不符合表4.2.3-2的规定时,其强度设计值应进行相应的比例换算。
8.5.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ρmin不应小于表8.5.1规定的数值。
表8.5.1 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ρmin(%) 受 力 类 型 最小配筋百分率 第- 16 -页共85页
强度等级500MPa 全部纵向钢筋 受压构件 强度等级300MPa、335MPa 一侧纵向钢筋 受弯构件、偏心受拉、轴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 0.50 0.55 0.60 0.20 0.20和45ft/fy中的较大值 强度等级400MPa 注:1 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当采用C60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时,应按表中规定增加0.10; 2 板类受弯构件(不包括悬臂板)的受拉钢筋,当采用强度等级400MPa、500MPa的钢筋时,其最小配筋百分率应允许采用0.15和45ft/fy中的较大值;
3 偏心受拉构件中的受压钢筋,应按受压构件一侧纵向钢筋考虑;
4 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和一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以及轴心受拉构件和小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均应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算;
5 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全截面面积扣除受压翼缘面积(b′f-b)h′f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6 当钢筋沿构件截面周边布置时, “一侧纵向钢筋”系指沿受力方向两个对边中一边布置的纵向钢筋。 10.1.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除应根据设计状况进行承载力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外,尚应对施工阶段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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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 1.3确定。
注:1 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
6度设防烈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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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4 表中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5 房屋高度不大于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表中框架—剪力墙结构确定抗震等级。
11. 2.3 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11.3.1 梁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中,计入纵向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级抗震等级
x≤0.25h0 (11.3.1-1) 二、三级抗震等级
x≤0.35h0 (11.3.1-2) 式中:x——混凝土受压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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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截面有效高度。
11. 3. 6 框架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11.3.6-1规定的数值;
表11.3.6-1 框架梁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
梁 中 位 置 抗震等级 支 座 一级 二 级 三、四级 跨 中 0.30和65ft/fy中的较大值 0.25和55ft/fy中的较大值 0.20和45ft/fy中的较大值 0.40和80ft/fy中的较大值 0.30和65ft/fy中的较大值 0.25和55ft/fy中的较大值 2 框架梁梁端截面的底部和顶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0.3;
3 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按表11. 3.6-2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表11.3.6-2 框架梁梁端箍筋加密区的构造要求
抗震等加密区长度(mm) 箍筋最大间距 (mm) 最小直径 第- 20 -页共85页
级 一级 纵向钢筋直径的6倍,梁高的1/4 和100中的最小2倍梁高和500中的较大值 值 纵向钢筋直径的8倍,梁高的1/4和100中的最小值 (mm) 10 二 级 8 纵向钢筋直径的8倍,梁高的1/4和150中的最小三级 1.5倍梁高和500中的较大值 值 四级 8 纵向钢筋直径的8倍,梁高的1/4和150中的最小值 6 注:箍筋直径大于12mm、数量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时,一、二级的最大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150mm。
11.4.12 框架柱和框支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柱和框支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11.4.12-1规定的数值,同时,每一侧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2;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最小配筋百分率应增加0.1;
表11.4.12-1 柱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
柱 类 型 抗 震 等 级 第- 21 -页共85页
一级 中柱、边柱 角柱、框支柱 二级 0.7 (0.8) 0.9 三级 0.6 (0.7) 0.8 四级 0.5 (0.6) 0.7 0.9 (1.0) 1.1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值用于框架结构的柱;
2 采用335MPa级、400MPa级纵向受力钢筋时,应分别按表中数值增加0.1和0.05采用; 3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60以上时。应按表中数值增加0.1采用。
2 框架柱和框支柱上、下两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符合表11.4.12-2的规定;
表11.4.12-2 柱端箍筋加密区的构造要求
抗震等级 一级 二 级 三级 四级 箍筋最大间距 (mm) 纵向钢筋直径的6倍和100中的较小值 纵向钢筋直径的8倍和100中的较小值 纵向钢筋直径的8倍和150(柱根100)中的较小值 纵向钢筋直径的8倍和150(柱根100)中的较小值 箍筋最小直径 (mm) 10 8 8 6(柱根8) 注:柱根系指底层柱下端的箍筋加密区范围。
3 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应在柱全高范围内加密箍筋,且箍筋间距应符合本条第2款一级抗震等级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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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4 一级抗震等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级抗震等级框架柱的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底层柱下端外,箍筋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四级抗震等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11.7.14 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等级剪力墙不应小于0.2%;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3%。
注:对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其竖向分布筋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0.15%采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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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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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O,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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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I类分为Ⅰ0、 Ⅰ
1
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
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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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石的剪切波速或 土的等效剪切波速(m/s) υs>800 800≥υs>500 500≥υse>250 250≥υse>150 υse≤150 场地类别 Ⅰ0 0 Ⅰ1 0 <5 <3 <3 Ⅱ ≥5 3~50 3~15 Ⅲ >50 15~80 Ⅳ >80 注:表中υs系岩石的剪切波速。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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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4.4.5 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粗和加密。
5.1. 1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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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3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1.3采用。
表5.1.3 组合值系数 可变荷载种类 雪荷载 屋面积灰荷载 屋面活荷载 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藏书库、档案库 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其他民用建筑 起重机悬吊物重力 硬钩吊车 0.5 0.3 组合值系数 0.5 0.5 不计入 1.0 0.8 第- 29 -页共85页
软钩吊车 不计入 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5.1.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4-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4-2采用,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表5.1.4-1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地震影响 多遇地震 罕遇地震 6度 0.04 0.28 7度 0.08(0.12) 0.50(0.72) 8度 0.16(0.24) 0.90(1.20) 9度 0.32 1.40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表5.1.4-2 特征周期值(s)
场地类别 设计地震分组 Ⅰ0 Ⅰ1 Ⅱ Ⅲ Ⅳ 第- 30 -页共85页
第一组 第二组 第三组 0.20 0.25 0.30 0.25 0.30 0.35 0.35 0.40 0.45 0.45 0.55 0.65 0.65 0.75 0.90
5.1.6 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但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2 6度时不规则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5.2.5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eki——第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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λ——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5.2.5规定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Gj——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表5.2.5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类别 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 0.008 小于3.5s的结构 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结构 6度 7度 8度 9度 0.016(0.024) 0.032(0.048) 0.064 0.006 0.012(0.018) 0.024(0.036) 0.048 注:1 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s之间的结构,按插入法取值;
2 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S=γGSGE+γEHSEhk+γEvSEVK+ψWwγwSWK (5.4.1)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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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采用;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可按本规范第5.1.3条采用,但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0.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建筑应采用0.2。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标。
表5.4.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地震作用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水平地震为主) γEH 1.3 0.0 1.3 γEv 0.0 1.3 0.5 第- 33 -页共85页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为主) 0.5 1.3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γ式中:γ
RE
RE
(5.4.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5.4.2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表5.4.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材料 结构构件 柱、梁、支撑、节点板件、螺栓、 焊强度 钢 缝 稳定 柱、支撑 两端均有构造柱、芯柱的抗震墙 砌体 其他抗震墙 梁 混凝土 轴压比小于0.15的柱 偏压 0.75 第- 34 -页共85页
受力状态 γRE 0.75 0.80 受剪 受剪 受弯 0.9 1.0 0.75 轴压比不小于0.15的柱 抗震墙 各类构件 偏压 偏压 0.80 0.85 受剪、偏拉 0.85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系数均应采用1.0。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表6.1.2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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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4 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抗震墙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表中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规定确定其抗震等级。
6.3.3 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梁端计入受压钢筋的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表6.3.3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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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区长度 抗震等级 (采用较大值) (mm) 一 二 三 四 箍筋最大间距 箍筋最小直径 (采用较小值) (mm) (mm) hb/4,6d,100 hb/4,8d,100 hb/4,8d,150 hb/4,8d,150 10 8 8 6 2hb,500 1.5hb,500 1.5hb,500 1.5hb,500 注:1 d为纵向钢筋直径,hb为梁截面高度;
2 箍筋直径大于12mm、数量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时,一、二级的最大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150mm。
6.3.7 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柱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7-1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对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最小总配筋率应增加0.1%。
表6.3.7-1 柱截面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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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等级 类别 一 中柱和边柱 角柱、框支柱 二 0.7(0.8) 0.9 三 0.6(0.7) 0.8 四 0.5(0.6) 0.7 0.9(1.0) 1.1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值用于框架结构的柱;
2 钢筋强度标准值小于400MPa时,表中数值应增加0.1,钢筋强度标准值为400MPa时,表中数值应增加0.05; 3 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60时,上述数值应相应增加0.10
2 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7—2采用。
表6. 3.7-2 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 一 二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较小值)(mm) 6d,100 8d,100 箍筋最小直径(mm) 10 8 第- 39 -页共85页
三 四 8d,150(柱根100) 8d,150(柱根100) 8 6(柱根8) 注:1 d为柱纵筋最小直径;
2 柱根指底层柱下端箍筋加密区。
2)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底层柱下端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6.4.3 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墙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0%。
注: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墙,其竖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0.15%采用。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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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表7.1.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最小抗震墙厚房屋类别 度 (mm) 6 0.05g 高层0.10g 高层7 0.15g 高层0.20g 高层8 0.30g 高层9 0.40g 高层度 数 度 数 度 数 度 数 度 数 度 数 普通砖 多孔多层砌体房屋 砖 多孔砖 第- 41 -页共85页
240 240 190 190 21 7 21 7 21 7 18 6 15 5 12 4 21 7 21 7 18 6 18 6 15 5 21 7 18 6 15 5 15 5 12 4 21 7 21 7 18 6 18 6 15 5 9 - 9 3 - 3 小砌块 普通转 240 多孔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砖 多孔190 砖 小砌190 块 22 7 22 7 19 6 16 5 - - - - 22 7 19 6 16 5 13 4 - - - - 22 7 22 7 19 6 16 5 - - - -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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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砌体房屋;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表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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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度 房屋类别 6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15 楼、屋盖 多层砌体房屋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9 木屋盖 上部各层 底部框架-抗震墙体房屋 底层或底部两层 7 8 9 15 11 9 11 9 4 7 4 - 11 同多层砌体房屋 18 15 11 - - 注:1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2 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190mm时,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减少3m。 7.1.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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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其余情况,8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6、7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0,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形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 7.2.4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对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2 对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三层与第二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3 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7.2.6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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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e=ξNfv (7.2.6) 式中: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 ——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ξ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7.2.6采用。
表7.2.6 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系数
ζ0 /fv 砌体类别 0.0 普通砖,多孔砖 小砌块 1.0 0.99 1.23 3.0 1.25 1.69 5.0 1.47 2.15 7.0 1.65 2.57 10.0 1.90 3.02 12.0 2.05 3.32 ≥16.0 - 3.92 0.80 - 注:ζ0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7.3.1 各类多层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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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条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4 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5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应根据增加一层的层数按本条1~4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表7.3.1 多层砖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 设置部位 6度 7度 8度 9度 楼、电梯间四角,楼梯斜梯段上下四、三、四 五 三 二、 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楼梯间对应的另一侧内 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端对应的墙体处; 隔12m或单元横墙与外 纵墙交接处; 第- 47 -页共85页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六 五 四 二 较大洞口两侧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 外墙交接处; 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 接处; 七 ≥六 ≥五 ≥三 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 内纵墙与横墙(轴线) 交接处 注:较大洞口,内墙指不小于2.1m的洞口;外墙在内外墙交接处己设置构造柱时应允许适当放宽,但洞侧墙体应加强。 7.3.3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的砖房,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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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3.3 多层砖砌体房屋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要求
烈度 墙类 6、7 外墙和内纵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 墙 同上; 屋盖处间距不应大于4.5m; 内横墙 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2m; 构造柱对应部位 8 9 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 处 同上; 各层所有横墙,且间距不应大于4.5m; 构造柱对应部位 同上; 各层所有横墙 7.3.5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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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6度时房屋的屋盖和7~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7.3.8 楼梯间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楼梯间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钢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7~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配筋砖带不少于3皮,每皮的配筋不少于2φ6,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且不低于同层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
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8、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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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所有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
7.4.1 多层小砌块房屋应按表7.4.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对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横墙较少的房屋、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尚应分别按本规范第7.3.1条第2、3、4款关于增加层数的对应要求,按表7.4.1的要求设置芯柱。
表7.4.1 多层小砌块房屋芯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 设置部位 6度 7度 8度 9度 外墙转角,楼、电梯间四角,楼梯斜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 四、三、四 五 三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隔12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六 五 四 同上; 第- 51 -页共85页
设置数量 外墙转角,灌实3个孔; 内外墙交接处,灌实4个孔; 楼梯斜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灌实2个孔 二、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 外墙转角,灌实5个孔; 同上; 各内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 七 六 五 二 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和洞口两内墙交接处,灌实4~5个侧 孔; 洞口两侧各灌实1个孔 外墙转角,灌实7个孔; 内外墙交接处,灌实5个同上; 七 ≥六 ≥三 横墙内芯柱间距不大于2m 内墙交接处,灌实4~5个孔; 洞口两侧各灌实1个孔 内外墙交接处,灌实4个孔; 孔; 注:外墙转角、内外墙交接处、楼电梯间四角等部位,应允许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替代部分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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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的设置位置应按摩规范第7.3.3条多层砖砌体房屋圈梁的要求执行,圈梁宽度不应小于19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7.5.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 其他楼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均应设现浇圈梁;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可靠连接。
7.5.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
2 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址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OOmm。 3 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φ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梁的纵向受力钢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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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3确定。
表8.1.3 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烈度 房屋高度 6 ≤50m >50m 7 四 三 8 三 二 9 二 一 - 四 注:1 高度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和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2 一般情况,构件的抗震等级应与结构相同;当某个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2倍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7~9度的构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降低一度确定。 8.3.1 框架柱的长细比,一级不应大于60
,二级不应大于80
,三级不应大于100
,四级不应大于120
。
8.3.6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
8.4.1 中心支撑的杆件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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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1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应大于120拉杆设计时,其长细比不应大于180。
;一、二、三级中心支撑不得采用拉杆设计,四级采用
2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1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表8.4.1 钢结构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板件名称 翼缘外伸部分 工字形截面腹板 箱形截面壁板 圆管外径与壁厚比 一级 8 25 18 38 二级 9 26 20 40 三级 10 27 25 40 四级 13 33 30 42 注: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采用其他牌号钢材应乘以 ,圆管应乘以235/fay。
8.5.1 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5.1规定的限值。
表8.5.1 偏心支撑框架梁的板件宽厚比限值 板件名称 宽厚比限值 第- 55 -页共85页
翼缘外伸部分 当N/(Af)≤0.14时 腹板 当N/(Af)>0.14时 8 90[1-1.65N/(Af)] 33[2.3-N/(Af)] ;,N/(Af)为梁轴压比。
注: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当材料为其他钢号时应乘以
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7度(0.15g)、8度、9度时的大厅。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7度(0.10g)时,大厅跨度大于12m或柱顶高度大于6m。 4 6度时,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8m。
10.1.12 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10.1.15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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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 4 9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墙体应采用轻质隔墙。
12.1.5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
2 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要求,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确保性能符合要求。 12.2.1 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及抗风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0.20g)、8度(0.30g)和9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30%和40%。 12.2.9 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和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层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隔震结构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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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包括地下室和隔震塔楼下的底盘)中直接支承隔震层以上结构的相关构件,应满足嵌固的刚度比和隔震后设防地震的抗震承载力要求,并按罕遇地震进行抗剪承载力验算。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应满足表12.2.9要求。
3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表12.2.9 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罕遇地震作用下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
下部结构类型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结构 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θp] 1/100 1/200 1/250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
3.8.1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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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0Sd≤Rd (3.8.1—1) 地震设计状况 Sd≤Rd/γRE (3.8.1—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6.1~5.6.4条的规定; Rd——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E——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9.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 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9.3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抗震设防分类、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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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9.3 A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烈 度 结构类型 6度 框架结构 高度(m) 框架- 剪力 墙结构 框架 剪力墙 剪力墙 结构 高度(m) 剪力墙 非底部加强部位的 剪力墙 部分框支剪 力墙结构 底部加强部位 的剪力墙 框支框架 筒体结构 框架- 核心筒 框架 三 7度 二 8度 一 9度 一 ≤60 >60 ≤60 >60 ≤60 >60 ≤50 四 三 三 三 二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80 >80 ≤80 >80 ≤80 >80 ≤60 四 四 三 三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 ─ 一 一 三 二 三 二 二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第- 60 -页共85页
核心筒 内筒 筒中简 外筒 高度 板柱- 剪力 墙结构 框架、板柱及 柱上板带 剪力墙 二 三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35 >35 ≤35 >35 ≤35 >35 三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一 一 二 一 一 ─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 2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转换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3 当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不超过60m时,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
3.9.4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4确定。
表3.9.4 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烈 度 结构类型 6度 7度 8度 第- 61 -页共85页
框架 框架—剪力墙 剪力墙 剪力墙 剪力墙 非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 部分框支剪力墙 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 框支框架 框架 框架- 核心筒 筒体 内筒 筒中筒 外筒 二 二 二 二 一 一 二 二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一 特一 一 一 一 一 一 特一 一 一 特一 特一 一 特一 特一 特一 注: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转换框架和底部加强部位筒体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4.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4.3.1 各抗震设防类别高层建筑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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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类建筑: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 2 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4.3.2 高层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 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7度(0.15g)、8度抗震设计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4 9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4.3.12 多遇地震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Eki——第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
λ——水平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4.3.12规定的值;对于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Gj——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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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结构计算总层数。
表4.3.12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类 别 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 周期小于3.5s的结构 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结构 6度 0.008 0.006 7度 0.016(0.024) 0.012(0.018) 8度 0.032(0.048) 0.024(0.036) 9度 0.064 0.048 注:1 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0s之间的结构,应允许线性插入取值;
2 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4.3.1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 5.4.4 高层建筑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
5.6.1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当荷载与荷载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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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γGSGK+γLψQγQSQK+ψWγWSWK (5.6.1) 式中:Sd——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 γQ——楼面活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的分项系数;
γL——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取1.0。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时取1.1; SGK——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SQK——楼面活荷载效应标准值; SWK——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ψQ、ψW——分别为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和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当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0.7和0.0;当可变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1.0和0.6或0.7和1.0。
注:对书库、档案库、储藏室、通风机房和电梯机房,本条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7的场合应取为0.9。 5.6.2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荷载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γG:当其效应对结构承载力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当其效应对结构承载力有利时,应取1.0。 2 楼面活荷载的分项系数γG:一般情况下应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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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风荷载的分项系数γW应取1.4。
5.6.3 地震设计状况下,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Sd=γGSGE+γEhSEhK+γEVSEVK+ψWγWSWK (5.6.3) 式中:Sd——荷载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调整系数;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γEV——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ψW——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2。
5.6.4 地震设计状况下,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表5.6.4采用。当重力荷载效应对结构的承载力有利时,表5.6.4中γG不应大于1.0。
表5.6.4 地震设计状况时荷载和作用的分项系数
参与组合的荷载和作用 γG γEh γEV γW 说 明 第- 66 -页共85页
重力荷载及水平地震作用 1.2 1.2 - -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均应考虑 9度抗震设计时考虑;水平长悬臂和 重力荷载及竖向地震作用 1.2 - 1.3 - 大跨度结构7度(0.15g)、8度、9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及竖向地震作用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及风荷载 9度抗震设计时考虑;水平长悬臂和1.2 1.3 0.5 - 大跨度结构7度(0.15g)、8度、9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1.2 1.3 - 1.4 60m以上的高层建筑考虑 60m以上的高层建筑,9度抗震设计1.2 1.3 0.5 1.4 时考虑;水平长悬臂和大跨度结构7度(0.15g)、8度、9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水平长悬臂结构和大跨度结构,7度1.2 0.5 1.3 1.4 (0.15g)、 8度、9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作用及风荷载 第- 67 -页共85页
注:l g为重力加速度;
2 “-”表示组合中不考虑该项荷载或作用效应。
6.1.6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6.3.2 框架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设计时,计入受压钢筋作用的梁端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与有效高度之比值,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ρmin(%),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和45ft/fy二者的较大值;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表6.3.2-1规定的数值。
表6.3.2-1 梁纵向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ρmin(%)
位 置 抗震等级 支座(取较大值) 一级 二级 三、四级 跨中(取较大值) 0.30和65ft/fy 0.25和55ft/fy 0.20和45ft/fy 0.40和80ft/fy 0.30和65ft/fy 0.25和55ft/fy 3 抗震设计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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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0.3。
4 抗震设计时,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6.3.2—2的要求;当梁端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表6.3.2-2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加密区长度(取较大值) (mm) 2.Ohb,500 1.5hb,500 1.5hb,500 1.5hb,500 箍筋最大间距(取最小值) (mm) hb/4,6d,100 hb/4,8d,100 hb/4,8d,150 hb/4,8d,150 箍筋最小直径 (mm) 10 8 8 6 注:1 d为纵向钢筋直径,hb为梁截面高度;
2 一、二级抗震等级框架梁,当箍筋直径大于12mm、肢数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时,箍筋加密区最大间距应允许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50mm。
6.4.3 柱纵向钢筋和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4.3-1的规定值,且柱截面每一侧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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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计时,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数值应增加0.1。
表6.4.3-1 柱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
抗 震 等 级 柱类型 一级 中柱、边柱 角柱 框支柱 非抗震 二级 0.7 (0.8) 0.9 0.9 三级 0.6 (0.7) 0.8 - 四级 0.5 (0.6) 0.7 - 0.5 0.5 0.7 0.9 (1.0) 1.1 1.1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框架结构;
2 采用335MPa级、400MPa级纵向受力钢筋时,应分别按表中数值增加0.1和0.05采用; 3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60时,上述数值应增加0.1采用。
2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4.3-2采用;
表6.4.3-2 柱端箍筋加密区的构造要求
抗震等级 箍筋最大间距(mm) 箍筋最小直径(nm) 第- 70 -页共85页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6d和100的较小值 8d和100的较小值 8d和150(柱根100)的较小值 8d和150(柱根100)的较小值 10 8 8 6(柱根8) 注:1 d为柱纵向钢筋直径(mm); 2 柱根指框架柱底部嵌固部位。
2)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级框架柱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2或柱中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7.2.17 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均不应小于0.25%,四级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
8.1.5 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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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竖向、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并应至少双排布置。各排分布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9.2.3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9.3.7 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2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沿梁长不变,且不应大于100mm,当梁内设置交叉暗撑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3 框筒梁上、下纵向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16mm,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腰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10.1.2 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10.2.7 转换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转换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30%;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0.60%、0.50%和0.40%。
2 离柱边1.5倍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梁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加密区箍筋的最小面积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9ft/fyv;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1.3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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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v、1.2ft/fyv和1.1ft/fyv。
3 偏心受拉的转换梁的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沿梁腹板高度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 10.2.10 转换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6.4.3条中框支柱的规定;
2 抗震设计时,转换柱箍筋应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并应沿柱全高加密,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和6倍纵向钢筋直径的较小值;
3 抗震设计时,转换柱的箍筋配箍特征值应比普通框架柱要求的数值增加0.02采用,且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
10.2.19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3%,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5%;抗震设计时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10.3.3 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核心筒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应允许不再提高;
2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配置,轴压比限值应按其他楼层框架柱的数值减小0.05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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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核心筒剪力墙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10.4.4 抗震设计时,错层处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高度不应小于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箍筋应全柱段加密配置;
2 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应允许不再提高。 10.5.2 7度(0.15g)和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10.5.6 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连的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连的结构构件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及其上、下层,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应允许不再提高;
2 与连接体相连的框架柱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及其上、下层,箍筋应全柱段加密配置,轴压比限值应按其他楼层框架柱的数值减小0.05采用;
3 与连接体相连的剪力墙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及其上、下层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11.1.4 抗震设计时,混合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混合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1.4确定。
表11.1.4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抗震设防烈度 第- 74 -页共85页
6度 房屋高度(m) 钢框架—钢筋 混凝土核心筒 型钢(钢管)混凝土 框架—钢筋混凝土 核心筒 型钢(钢管) 混凝土框架 三 二 二 钢筋混凝土 核心筒 钢筋混凝土 核心筒 ≤150 二 >150 一 7度 ≤130 一 >130 特一 8度 ≤100 一 >100 特一 9度 ≤70 特一 二 二 二 一 一 特一 特一 一 一 一 一 房屋高度(m) 钢外筒-钢筋 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核心筒 型钢(钢管)混凝土 外简-钢筋混凝土 核心筒 钢筋混凝土 核心筒 型钢(钢管) 混凝土外筒 ≤180 二 >180 一 ≤150 一 >150 特一 ≤120 一 >120 特一 ≤90 特一 二 二 二 一 一 特一 特一 三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第- 75 -页共85页
核心筒 注:钢结构构件抗震等级,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时应分别取四、三、二、一级。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0.5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
3.1.2 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疲劳破坏和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影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括混凝土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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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他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1.4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对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尚应考虑准永久组合。 3.1.5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3.2.1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值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结构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采用,其中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0不应小于0.95。
注:对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檩条、屋架、框架等),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荷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m2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取为0.3kN/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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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4.1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钢材厚度或直径按表3.4.1-1采用。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4.1-2采用。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4.1-3至表3.4.1-5采用。 表3.4.1-1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N/mm2)
钢材 厚度或直径 牌号 (mm) ≤16 Q235钢 >16~40 >40~60 >60~100 ≤16 Q345钢 >16~35 >35~50 >50~100 抗拉、抗压 抗剪 和抗弯 fv f 215 205 200 190 310 295 265 250 125 120 115 110 180 170 155 145 端面承压 (刨平顶紧) fce 325 400 第- 78 -页共85页
≤16 350 205 Q390钢 >16~35 335 190 415 >35~50 315 180 >50~100 295 170 ≤16 380 220 Q420钢 >16~35 360 210 440 >35~50 340 195 >50~100 325 185 注:表中厚度系指计算点的钢材厚度,对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系指截面中较厚板件的厚度。第- 79 -页共85页
注:1 自动焊和半自动焊所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保证其熔敷金属的力学性能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5293和《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GB/T12470中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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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焊缝质量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其中厚度小于8mm钢材的对接焊缝,不应采用超声波探伤确定焊缝质量等级。
3 对接焊缝在受压区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取fwwc,在受拉区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取ft。
4 表中厚度系指计算点的钢材厚度,对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系指截面中较厚板件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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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A级螺栓用于d≤24mm和l≤10d或l≤150mm(按较小值)的螺栓;B级螺栓用于d>24mm或l>10d或l>150mm(按较小值)的螺栓。d为公称直径,l为螺杆公称长度。
2 A、B级螺栓孔的精度和孔壁表面粗糙度,C级螺栓孔的允许偏差和孔壁表面粗糙度,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
注:1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Ⅰ类孔:
1)在装配好的构件上按设计孔径钻成的孔;
2)在单个零件和构件上按设计孔径分别用钻模钻成的孔;
3)在单个零件上先钻成或冲成较小的孔径,然后在装配好的构件上再扩钻至设计孔径的孔。 2 在单个零件上一次冲成或不用钻模钻成设计孔径的孔属于Ⅱ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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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第3.4.1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1 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乘以系数 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6+0.0015λ,但不大于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5+0.0025λ,但不大于1.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70;
λ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当λ<20时,取λ=20; 2 无垫板的单面施焊对接焊缝乘以系数 0.85; 3 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乘以系数 0.90; 4 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乘以系数0.80。 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8.1.4 结构应根据其形式、组成和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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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帽或其他能防止螺帽松动的有效措施。
8.9.3 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8.9.5 受高温作用的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1 当结构可能受到炽热熔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砖或耐热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2 当结构的表面长期受辐射热达150℃以上或在短时间内可能受到火焰作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加隔热层或水套等)。
9.1.3 按塑性设计时,钢材的力学性能应满足强屈比fu/fy≥1.2,伸长率δ5≥15%,相应于抗拉强度fu的应变ε
u
不小于20倍屈服点应变ε
y
。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6-2011
3.0.2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设计应进行承载力和地基变形计算。对建造在斜坡上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整体稳定验算。
3.0.3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为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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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基础混凝土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筏形基础和桩箱、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11<待出>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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