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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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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依法⾏政建设法治政府⽬标的提出,对⾏政执法提出了新的更⾼的要求,客观地讲近⼏年⾏政执法整体⽔平较从前有了很⼤的提⾼,但⼈民群众对执法单位的意见仍然很⼤,⾏政执法问题依然很多,严重影响了⾏政执法的效果。

  ⼀、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是⼈员配置不到位,缺编少⼈的问题⽐较普遍,特别是在西部边远地区和县⼀级表现的尤为突出,这与以⼈⼝定编制的体制有着直接关系,给⼀些⼈⼝少地域⼤的地区开展执法⼯作带来了很⼤困难;⼆是⼈员素质不达标,⾏政执法是⼀项专业⾮常强的⼯作,对执法⼈员的法律专业⽔平有很⾼的要求,但⽬前⾏政执法队伍结构还不尽合理,专业⽔平整体偏低,加之受经费等因素制约,后续培训学习开展的也很不理想,难以起到弥补先天不⾜,提⾼专业⽔平的作⽤,形成了依法⾏政⾼要求与执法⼈员整体素质偏低的极⼤反差,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政执法侵扰民事领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政⼿段解决民事问题,这⼀类在乡镇⼀级表现的尤为突出,⼀些纯粹的民事纠纷,却以⾏政决定的形式进⾏处理。⾏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领域,⾏政法律关系调整的是⾏政机关与相对⼈因⾏政管理产⽣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政机关与相对⼈之间是⼀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种纵向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则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和⼈⾝⽽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最显著的特征是法律关系中主体不互相⾪属的平等性,是⼀种横向的关系。⽽以⾏政⼿段解决民事问题显然缺乏法律⽀撑,使得此类执法在⾏使伊始就存在先天不⾜,严重影响了当事⼈民事权利的⾏使和民事诉讼的选择,与依法⾏政的要求背道⽽驰的,其结果是可想⽽知的。

  三、下达罚没任务的问题。下达罚没任务历来被视为滥⽤⾏政处罚权的始作恿者,备受业内、外所诟病,国家已明令禁⽌各⾏政执法单位下达罚没指标、作为考核执法⼈员的⼯作标准,但收效甚微,下达罚没任务的情况依然⼤量存在,唯⼀变化的是从地⾯转向地下⽽已。催⽣这⼀问题的根源:⼀是利益驱动,将罚没任务与⼈个福利待遇挂钩;⼆是与⼯资挂钩,特别是⼀些⾃收⾃⽀单位,执法⼈员⼯资完全依赖于罚没任务完成情况;三是弥补办公经费不⾜,⼀些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给⾏政执法单位预算的办公经费已难以满⾜⽇益繁重的⽇常执法需要。

  四、徇私废法的问题。依法⾏政是对⾏政执法单位和⼈员的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但由于受各种⼈为因素的⼲扰,在具体的实践中这⼀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因私废法、因情废法的问题依然存在,表现在:裁量上的倚轻倚重,偏离违法情节和实际;处理决定上的优亲厚友,脱离事实和法律,更为严重的是“以罚代刑”,严重⼲扰了司法秩序,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五、滥⽤⾃由裁量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处罚显失公平,对同⼀违法事实、相同或相近违法情节,处罚倚轻倚重,不能作到处罚与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相适应。滥⽤⾃由裁量权的直接危害是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前关于滥⽤⾃由裁量权的界定标准还定论,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情实际作横向⽐较,⽴⾜于同⼀地区、同⼀案件或类似案件不同违法主体处罚裁量的轻重作以甄别,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故不作纵向⽐较。《⾏政法学》将⾏政⾏裁量权划分为羁束裁量权和⾃由裁量权。随着现代政府⾏政职能的扩⼤,⾃由裁量权的⽐重会越来越⼤,“⾃由裁量权”侵权的问题将更加突出,限制和矫正⾃由裁量权带来的问题已在法学界达成共识。

  六、⾏政执法主体混乱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是⾏政职能交叉,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同时也因为互相推诿,形成“执法真空”;⼆是授权执法、委托执法界定不清,管理混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政执法主体不能独⽴⾏政职权,委托组织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滥⽤委托权且只委托不监管,受委托组织滥⽤⾏政权,错务地将⾃⼰作为⾏政执法主体。三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使了法律规定由政府⾏使的⼟地等纠纷处理权、⼟地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件发放和确认权,造成越权。

  七、⾏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问题。⾏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项重要配套措施,⽬前执⾏中还很不理想,⾏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已基本完成,但作为执法责任制根本保障的责任追究制度却或迟迟不能出台,或流于形式,对执法中过错原因不作深⼊的剖析,对相关责任⼈不作责任追究,难以发挥惩前毖后,提⾼⾏政执法⽔平的⽬的。

  ⼋、⾏政执法⽇常监管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是监管缺位。突出地表现在⾏政许可领域,“重许可轻管理”的问题⽐较普遍;⼆是⽬的不纯。⾏政执法既是管理⾏为也是服务⾏为,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定位在维护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上,但有些执法单位将⽇常监管作为演变成了收费、罚款⾏为,给相对⼈形成“管理就是收费”的错觉。三是缺乏长效机制。⾏政监管应重在“⽇常”上,但⼀些⾏政执法单位却热衷以“运动”形式代替⽇常监管,造成⽇常监管的时紧时松、时有时⽆,影响了监管效果。

  九、重执法轻释法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有些执法单位不计成本、热衷于搞轰轰烈烈的法律宣传活动,⽣搬硬套法条不厌其烦,⽽群众却听得云⾥雾⾥。其实执法的过程也是个宣传法律、解释法律的过程,是⼀个难得的向群众普法的机会,释法本是执法的应有之意,但实际执法中⼀些⾏政执法单位对释法不作要求,轻意放过了成本⼩、效果好的普法机会,对相对⼈的异议不能作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使相对⼈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产⽣抵触情绪,影响了执法效果。

  ⼗、法律⽂书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是⽆统⼀的法律⽂书要求,突出表现在乡镇⼀级,⾏政处理决定不是缺少当事⼈基本情况,就是没有事实分析认定,很不完备;⼆是援引法律不规范。有的还臆造法律法规,有的不考虑法律法规是否具有溯及⼒,⽤后⽣效的法律处理先前的事情,有的法律法规条、款、项、⽬不分,引⽤混乱,有的只适⽤法规名称⽽不适⽤具体条款。三是救济权告知不规范。有的告知时限不准确,有的告知救济渠道不齐全,有⼲脆不告知。四是送达不按规定执⾏,没有形成送达⽂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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