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 需要提交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六)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安全评价报告;

(八)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征求意见书。

二、 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审核发证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证书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证书变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对已经受理的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县安监部门收到材料后,10日内上报市安监部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