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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报告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报告

姓名:朱鹏辉

班级:法学本1301 学号:321312010128

案情回顾

原告母亲陈英,与2010年11月2日早晨六点多钟,在丰台区南路利发胜饭庄东边约150米晨练时被一白色面包车撞倒在地,面包车当即逃逸。当时,被晨练人赵刚看到此情况,立即打122报警台报案,约30分钟后原告的母亲还在出事地点,又给丰台区交通队打了电话,他们说:“我们去了,没有找到现场。’’报案人说:“现在老太太还在那躺着呢,就在花乡利发胜东边,你们怎么会找不到呢?”七点四十分以后,邻居将原告的母亲送往医院,也没有看见警察的影子,原告的母亲于2010年11月4日因脑出血死亡。随后警察对事件的调查处理简单肤浅,对于原告所提事实几番推辞,对事发经过一问三不知,丰台区交通支队接二连三的工作出现问题,证据在眼皮底下丢掉。所以原告认为,由于交通队工作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造成不能追求肇事者的责任,因而给其母亲的生命和家庭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因而请求人民法 院确认被告丰台区交通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从本案例的实体方面分析

对于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7条,原告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中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应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即需要原告必须对是否向其所要求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了

申请进行举证,原告如果对此不能进行举证,通常不能达到自己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行政不

作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行政不作为案件通常是行政机关怠于或者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相对人受损而引起的,而作为相对人首先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通常只有在接受申请后怠于或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才能成立。

从本案彭浩诉北京市丰台区交通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在虽在起诉之前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但所出示的证据不具有说服力,提供的证人证言相比于被告提供的物证和书证的效力明显不足,由于在证据收集上原告处于劣势,无论是在搜集途径和对象上都没有行政机关有足够可以依靠的人力、物力、财力。另外,原告虽有理由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但在指证阶段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和反驳对方的依据,这就在源头上注定了败诉的趋势。

从原告的败诉其实也应该引发我们都些许思考,尤其是在对“民告官”类似案件中如何寻求更多的司法公正和救济,使站在行政机关对立面的相对人有足够多的渠道和途径保障自身权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影响着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它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司法体制在贯彻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弊端。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不断趋于完善,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使我国行

政法制进程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由于传统观念及诸多客观因素,制约着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健康发展,民告官的“难”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民告官案件数量低、立案率低、撤诉率高,其次,在行政审判中由于法官受到政府的不适当干预,行政审判的公正性难以保证,行政审判过于简单,缺乏公平性、说服性。再次,行政程序立法问题缺乏统一的规定,行政程序的参与性较弱、透明度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缺乏应有的程序规范,责任制度不健全。最后,司法不独立及司法腐败和法官整体素质不高都严重制约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保法官能够依法、公正、独立审判,首先应当深化司法改革,统一行政程序立法,推进司法改革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二,深化行政审判审判方式改革,关键在于改革现行行政审判模式,通过大力推行“辩论式”审判方式,使原被告一切诉讼活动均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经过当庭陈述、当庭质证、当庭辩论,法官重点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坚持完善被告举证责任原则,从而提高当庭审判率。第三,建立和完善公正的司法制度,切实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被告方北京市丰台区交通支队的举证责任看,被告方通过大量的事实依据和物证书证,阐述已经尽到了法定职责,在数量与质量上,足以占据有利地位,不过从被告的举证我们应该更进一步联系和学习《行政诉讼法》相关法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

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搜集的证据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搜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这表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虽然在证据搜集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应当依据法律对证据搜集的相关规则。

从法庭的审理程序上分析

本次模拟法庭在程序的审理上比较规范,但还存在一些瑕疵,比如在提交证据过程中,原告方本应有两组证据向法庭出示,但在法官询问是否继续提交第二组证据时,原告回答没有,这是在审理过程中不够认真的表现,也许案件的审理会因为这一组证据而居于不利处境。另外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将自己的身份混淆,在审判长询问原告是否有补充时,被告却抢先回答,这是绝不能犯的最基础的错误。并且,在法庭辩论阶段,我认为应该加入更多的质辩,通过轮流式的发问、质问和反驳,更能增强双方提出论据的可靠性、真实性,通过驳斥对方观点提出支持己方论点,加强辩论环节的视听效果,对发挥和增强我们的辩护技巧和水平会有一定的帮助,并且将之前的法律理论置于实践环节,更能带动学习法律的热忱,针对以上庭审的疏漏,我认为在今后应该加强有关在法庭审理程序方面的学习,比如通过到法院现场观看或者视频资料的学习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这样会得到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以便在现实的案件审理中能够学以致用。

从个人饰演角色透视案件

我作为原告方提出的证人,是在目睹案件发生过程的见证者,证人的本身意义和作用就在于把看到的真想和事实更加客观的在法庭予以陈述,但是,由于证人的主观思想和意识受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在证言上不可避免的会加入自己的评论性意见,在法庭调查时应当加以注意。另外,既然是原告提出的证人,所做表述肯定是偏向原告一方的,这时,被告方应对此证言加以质证,以证实其所言是否真实,在现实司法审判中,证人证言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本案例原告提出仅有的两个证人证言作为证据,显然没有起到证明其诉求的支撑依据,作为本次模拟法庭的参与者,深入探讨和分析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使我有更多的认识和体会,尽管是模拟,但每一个人都应该真实对待,将角色植入内心,才能够有更深刻更出色的表现。但是如果我作为原告方我会有不同的想法,在本案件的证据搜集上,比如在打电话报警后却没有见到出警的警察,但当天出警的警察却说没找到案发现场,可以通过查找当天的电话记录及语音以证实确实有报案事实的发生,或者查找当天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以及申请交通支队调取证据申请书等以证明案件事实。

个人体会心得

通过此次模拟法庭的庭审和老师的指导点评,使我受益颇多,案件的审判是一个注重程序,关系到原被告双方利益是否得以实现的过程,任何一个细小的证据都有可能使天平发生倾斜,重证据、重事实仍然是法庭审理中首当其冲的要求之一,所以对

证据的搜集和使用就显得格外重要,谁掌握了强有力的证据谁就占据优势。这也为我们今后现实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实践的机会,我想模拟法庭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将书本的理论知识更充分的运用于实践,而且使我们更加深入了解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所引发的关于司法公正和独立审判如何真正实现的一系列思考。模拟法庭给了我们一个活的教材,深刻的展示了法庭审理活动的每个阶段,我认为模拟法庭和现实的司法审判是相同相容的,如何对一个案件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只有各方都在自己“角色”内做好相应职责,法律定会给事实一个说法,总的来讲,这次的行政模拟法庭是所有人通力合作的结果,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更加强化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注重实践环节的训练,两者不可偏废,另外在学习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意识,能够通过法律的视角观察分析问题,真正做到法为我所用,将法律所诠释的公平和正义带给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做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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