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印章使用范围 1.公章的使用范围如下。
(1)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2)报送或下达各类业务计划、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 (3)用于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和对外介绍等。 (4)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等。
(5)颁发上岗证、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等。
(6)需要代表本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和材料等。
2.各职能部门印章使用范围如下。
(1)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公司内部对口业务部门的电文、通知和函件等工作联系。
(2)用于对外开展工作的介绍信和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函件等。 第二条 印章使用申请
1.使用公司公章时应当填写《公司印章使用申请审批单》,详细填写明申请事项,征得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给印章管理人。
2.使用部门印章和分公司印章时,需在“申请单”上填写用章理由,然后送交所属部门经理,获认可后,连同需要用印文件一并交给行政经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有运营总监审批。
3.印章管理人根据运营总监审批意见严格执行用印范围,做好《印章使用登记表》记录台账并将《印章使用申请表》存档备案。
4.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运营总监批准,并由申请用印人写出借据并标明借用时间和归还时间。
5.常规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与运营总监取得联系或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的手续。印章管理人应将文件名称及制发文件人姓名记入一览表以备查考。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
1.公司印章的保管,应实行印章专人保管、负责人印章与财务专
用章分管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
2.启用公司行政专用印章、合同专用章、人事专用章前,有关部门应将印章保管人员的名单报总监处备案。在印章使用过程中,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当日内通知主管部门。
3.印章保管人因故临时请假时须更换印章保管人。主管部门应指定临时保管人,并做好交接记录。
4.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印章保管人员如果出现以下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或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
2.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3.非法使用印章的。 第四条 附则
1.本制度由总监处负责最终解释。 2.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1.《印章使用申请表》 2.《印章使用登记表》
印章使用申请表
用印部门 用印类别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文件说明 申请人 行政经理审核 运营总监审批 印章管理人员 执行盖章时间: 核准人 用印次数 申请日期 文件份数 年 月 日 印章使用登记表
盖章时间 文件名称 发文号 公章类别 盖章次数 使用人 批准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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