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申报审查
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速公路沿线地方经济发展,方便相关单位申报高速公路涉路工程事宜,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规范营运高速公路涉路工程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穿(跨)越公路工程监管工作通知》(皖交路〔2009〕567号)等有关法律、行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路工程是指在集团营运高速公路沿线控制区范围内,对高速公路路产、安全、公路预留设施及改扩建造成影响的集团外铁路、公路、管线、电力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在集团营运高速公路沿线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负责涉路工程建设或施工的单位,集团公司从事涉路工程审查或审批的单位和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涉路项目对高速公路正常营运工作的影响将涉路工程分为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及一般性涉路工程,并进行分类管理。
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指:涉路工程建设期间或建成后导致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到破坏、占用的;涉路工程建设期间或建成后对高速公路营运安全和质量造成较大影响的。
一般性涉路工程指:涉路工程建设期间或建成后不导致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到破坏、
占用,且涉路工程建设期间或建成后对高速公路营运安全和质量不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五条 集团公司营运管理部及所属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责涉路工程申报的受理、答复与协调服务工作。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营运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交投营运〔2010〕39号)规定的职责做好涉路工程相关审查工作。
第六条 涉路工程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高速公路扩容的需求并以尽可能不损坏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不改变高速公路结构,不影响高速公路总体工程质量,保障营运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为原则。
第七条 涉路工程审批工作在保护高速公路法定权益的条件下,尽可能考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因素,并遵循协商一致、损坏赔偿原则。
第二章 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申报审查与监督管理
第 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设计方案审查;(二)施工方案审查;(三)达成安全质量保障与路产赔补偿协议;(四)监督管理与移交工作。
第九条 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申报审查与监督管理流程
1、工程主管或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方案报集团公司;
2、集团公司设计院负责初步设计方案咨询(审查)并出具咨询(审查)报告;
3、集团公司总工办负责初步设计方案复核,并负责办理初步设计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工作;
4、省交通运输厅核准;
5、集团公司总工办负责办理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工作;
6、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后,由工程主管或建设单位按照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意见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方案评审时通知集团公司派人参加;
7、工程主管或建设单位将施工方案报项目所在路段集团属管理公司;
8、管理公司初审后将相关方案及初审意见报集团公司;
9、集团公司建管部负责办理相关施工方案的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
10、集团公司营运部与所在路段集团属管理公司负责在施工方案正式批复前办理安全质量保障与路产赔补偿协商的工作;
11、达成安全质量保障与路产赔补偿协议并签订相关合同;
12、集团公司营运部负责项目的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工作;
13、省交通运输厅核准;
14、集团公司营运部负责项目的施工方案批复工作;
15、工程主管或建设单位向所属高速路政大队申请办理行政(路政)许可;
16、项目所在路段集团属管理公司负责在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开展期间的安全质量等现场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条 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涉路工程对营运高速公路造成影响的工程部分,其设计单位应具有高速公路相应工程设计资质与业绩,其设计应由集团公司设计院咨询(审查),设计文件应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安徽省相关地方标准;
2、与营运高速公路交叉的涉路工程项目,原则上要求上跨高速公路,确实不具备上跨条件的,应当提供合理位置的下穿、上跨各一套方案并进行工程经济与技术比选;
3、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高速公路改扩建及预留设施影响;
4、对于破坏、占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应包含恢复高速公路相关结构及功能的设计;
5、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应包含施工方案,并针对营运高速公路在涉路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专门设计;
6、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应针对营运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路段永久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专门设计;
7、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工程项目概算、预算中,应包含涉路工程实施后高速公路新增养护成
本、占公路用地成本、施工路段损坏恢复成本、安全防护成本、运能损失等应当支付的路产赔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对营运高速公路造成影响的工程部分的施工,其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符合交通部门要求的高速公路或类似工程施工资质与经验;
2、涉路工程施工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营运高速公路安全与畅通保障措施;
3、涉路工程施工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已有高速公路结构物与设施的保护;
4、对于需要改迁高速公路设施的,施工方案应当充分考虑施工后相关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恢复;
5、对于施工期间需要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应当编制详细用地计划,计划应包含占公路用地位置、面积、时间长短、作业内容、施工后恢复方案等;
6、对于较为复杂的涉路工程施工方案,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咨询。
第十二条 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的安全质量保障与路产赔补偿协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因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建设施工增加的相关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安全管理、验收等相关费用由工程主管或建设单位承担;
2、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充分考虑营运高速公路安全与畅通保障措施;
3、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需要占用高速公路路面进行单幅封道施工的,应当在封道现场设置相应清障、施救设备确保快速疏导因事故与故障车辆堵塞的交通;
4、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的安全质量保障与路产赔补偿协议应包含工程实施期间保障营运畅通安全与工程实体质量的内容;
5、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的安全质量保障与路产赔补偿协议应包含涉路工程实施后高速公路新增养护成本、占公路用地成本、施工路段损坏恢复成本、安全防护成本、运能损失成本等应当支付的路产赔补偿成本的内容;
6、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需要改变原高速公路结构的工程部分,经验收合格后,产权由建设单位移交集团公司,其设计、施工资料及施工质量保证金等同步移交。(例如下穿高速公路需将原路结构改桥结构的项目,桥梁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该桥梁产权由建设单位移交集团公司,其设计、施工资料及施工质量保证金等同步移交,以便于今后该桥梁养护。)
第十三条 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由集团公司所属路段管理公司负责在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开展期间的安全及部分项目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改变原高速公路结构的工程部分,经验收合格后,产权由建设单位移交集团公司,其设计、施工资料及施工质量保证金等同步移交。监督管理与移交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的实施应当手续齐全。
2、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安全方案的内
容组织实施;
3、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相关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查;
4、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影响高速公路的工程部分,应当由集团公司参与该部分施工、监理招标与质量管理工作,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以确保高速公路总体工程质量及营运安全工作达到规定标准;(例如下穿高速公路需将原路结构改桥结构的工程部分,由集团公司参与该部分施工、监理招标与质量管理,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以确保该桥工程质量达到高速公路规定标准。例如上跨高速公路的工程部分,由集团公司参与该部分施工、监理招标与质量管理以确保高速公路营运安全工作达到规定标准。)
5、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影响高速公路的工程部分,施工完毕后应当由集团公司(所属路段管理公司)参与或组织交工、竣工验收。(例如下穿高速公路需将原路结构改桥结构的工程部分,由集团公司组织交工、竣工验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桥梁产权移交集团公司,桥梁施工、设计资料、施工质保金同步移交,以便于今后该桥梁养护,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施工质保金。例如上跨高速公路的工程部分,由集团公司参与验收。)
第三章 一般性涉路工程申报审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一般性涉路工程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计、施工方案审查;(二)达成安全质量保障与路产赔补偿协议;(三)复核性审查。
第十五条 一般性涉路工程监督管理流程
1、工程主管或建设单位将设计施工方案报所在路段集团属管理公司;
2、所在路段集团属管理公司初审后将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质量保障与路产赔补偿协议(意向)及初审意见报集团公司;
3、集团公司营运部依据相关要求对该涉路工程履行程序性复核,复核意见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集团公司营运部将复核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并办理批复;
5、所在路段集团属管理公司与建设单位按批复意见办理安全质量保障与路产赔补偿协议;
6、工程主管或建设单位向所属高速路政大队申请办理行政(路政)许可;所在路段集团属管理公司负责在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开展期间的安全质量等现场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一般性涉路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质量保障与路产赔补偿协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设计资质、施工资质;
2、工程设计方案符合高速公路相关标准要求,一般性涉路工程对营运高速公路造成影响的工程部分,施工方案应符合高速公路相关要求,安全质量保障与路产赔补偿协议应包含收取涉路工程实施期间营运畅通安全与工程实体质量保障金的内容。路产赔补偿协议应符合高速公路赔补偿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一般性涉路工程由集团公司依据相关要求对该涉路工程履行程序性复核,复核内容主要是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资料是否完善、占用补偿方案是否合理,
复核意见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营运部将审核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并向该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批复。
第十 一般性涉路工程监督管理规范
一般性涉路工程施工期间,由该涉路工程所在路段管理公司依据集团公司批复的意见会同路段路政大队、属地高速交警履行路产路权维护和道路安全监管职责。集团公司负责依据集团公司批复的意见在日常管理检查中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涉路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取得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同意及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开展涉路工程建设的,集团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之规定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请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拆除,情节严重的向人民提起诉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开展涉路工程建设并影响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的,集团公司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向人民提起诉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从事涉路工程审批工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违反本办法,造成集团公司路产路权损失的,集团公司视情节严重予以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集团其他有关涉路工程办法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集团范围内类似工程的审查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技术条款。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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