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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JFS-2012-33002

冀安监管〔2012〕4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管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以外的以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省投资的;《河北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中由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总投资概算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驻冀用人单位和省属用人单位总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跨设区市的;总局委托的。

设区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实施总局和省局负责以外的以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市投资的;《河北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中应由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辖区内总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驻冀用人单位和省属用人单位总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市属用人单位的;跨县(市、区)的;省局委托的。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和设区市安监局负责之外的和设区市安监局委托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五条 根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省安监局可根据本省实际,对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合法性审核、审查,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技术评审需要的,可以聘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与。

第七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和相关导则、规范的要求,编制职业卫生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所规定的程序、时限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把关,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相关技术力量较强的,可以组织本单位负责技术、职业卫生、环保、安全管理的有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协助评价机构对报告进行完善,并形成建设单位内审意见。

第十条 为了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准确分类,明确后续的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应将经过内审的预评价报告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按评审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履行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程序。

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会同评价机构对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 (五)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

(六)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内审,协助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形成建设单位内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内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协助、指导建设单位从专家库中抽取职业卫生专家,必要时可指派工作人员监督。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审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相关技术力量较强的,可以组织本单位负责技术、职业卫生、环保、安全管理的有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内审,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会同设计单位对防护设施设计及申请材料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实用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审意见; (七)法律、行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第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不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相关技术力量较强的,可以组织本单位负责技术、职业卫生、环保、安全管理的有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协助评价机构对报告进行完善,并形成建设单位内审意见。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事项进行整改,形成验收情况报告,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会同检测、评价单位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建设单位内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九)法律、行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会同检测、评价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建设单位内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九)法律、行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会同检测、评价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九)法律、行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或合法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意见书或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或批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

合法性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通过审查的,予以批复;未通过审查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批复文件。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一般要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验收一并进行。

专家评审和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变更审查与新申请审查程序和要求一致。建设单位应就变更内容提交专题报告进行说明。变更后职业病危害类别发生变化的,应按变更后职业病危害类别申请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抽调具有监管职责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审

查,必要时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邀请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和有关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委托设计、评价等业务,应当与接受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连贯性和资料的完整性,在本细则下发前已经由某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或设计批复的,由原批复机关继续实施后续的审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列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附件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 请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职业病危害类别”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填写,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类别”栏选择“备案”,其他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选择“审核”。

四、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由建设单位提供,内容应包括建设单

位和项目概况以及申请依据等,一般应为红头文件并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及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建设单位地址 隶属关系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中直□ 省直□ 市直□ 其它□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总投资概算(万元) 可行性论证单位 预评价单位 职业病危害类别 申请类别 申报材料: 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 一般□ 较重□ 严重□ 备案□ 审核□ □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1份) □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1份) □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1份) □ 6.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1份) □ 7.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等其它相关资料(1份)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 请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填写。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由建设单位提供,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和项目概

况以及申请依据、职业卫生“三同时”进展情况等,一般应为红

头文件并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 及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设计单位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情况 申报材料: 报告编制单位 审核时间 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 邮政编码 审核机关 审核批准文号 □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1份) □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1份) □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1份) □ 7.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审意见(1份) □ 8.其他相关材料(1份)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 请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职业病危害类别”栏根据经审核或备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选择填写,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类别”栏选择“备案”,其他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选择“审核”。

四、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函”由建设单位单位提供,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和项目概况、项目试运行情况、申请依据、以及职业卫生“三同时”进展情况等,一般应为红头文件并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 及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总投资概算(万元) 实际总投资(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情况 报告编制单位 审核或备案时间 职业病危害类别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情况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单位 申请类别 接触职业病 危害人数 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体检人数 体检合格人数 职业禁忌症人数 受培训负责人 职业卫生培训 应培训人数 职业卫生 管理措施 实际培训人数 有□无□ 有□无□ 设计单位 审查时间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其中:职业卫生投资 万元 其中:职业卫生实际投资 万元 邮政编码 审核或备案机关 审核批准或备案文号 一般□ 较重□ 严重□ 审查机关 审查批准文号 备案□验收□ 职工总人数 男 培训单位 女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设置或指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函(1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1份) 有□无□ 有□无□ 有□无□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5.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较重项目提交a项,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提交b项(1份) a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建设单位内审意见(含专家复核确认意见) b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1份) □9.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提交a项,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项目提交b项(1份) a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b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其他相关材料(1份)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建设单位内审意见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评审内容 评价/设计单位 □预评价报告 □设计专篇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内审应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本表内审意见应包括建设单位概况、职业卫生管理情况、项目工艺描述、职业危害辨识分析、防护措施分析等是否与项目情况相符,是否符合本行业特点,是否认可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的调查过程、评价报告评价分析内容或设计专篇设计内容及结论等。(可另附页) 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较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审意见和有职业卫生专家参加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除填报本表外,还应填报相应的职业卫生专家评审意见表(含专家复核确认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内审成员签字 部门或单位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 签字 附件 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

评价机构 姓名 专 家 组 成 员 单位 职称/职务 签字 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6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专家评审意见表

设计单位 姓名 专家组成员 单位 职称/职务 签字 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7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

评价机构 姓名 专 家 组 成 员 单位 职称/职务 签字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专家组评审意见

附件 8

现场核查意见表

姓 名 专家组名单 单 位 职称/职务 签 字 专家 组 核 查 意 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9: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书

项目名称 审查事项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受 理 人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审查意见

实审施查部人门员 签 字 职务/职称 单 位 审查 意承见 办机构 意 见 审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部 门 意负责人(签字): (实施部门盖章) 见 年 月 日 拟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批复意见书编号:

附件 1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

( )职项目备字〔 〕 号

(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同意《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备案。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措施组织落实,将《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作为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依据之一。并在项目建成试运行180日内向我局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实施机关留存)

附件 1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书

( )职项目审字〔 〕 号

(单位名称):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等审查,我局同意你单位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措施组织落实,并将《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作为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依据之一。并在项目建成试运行180日内向我局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实施机关留存)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书

( )职项目审字〔 〕 号

(单位名称):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等审查,我局同意你单位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措施组织落实,将《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作为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依据之一,并向我局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实施机关留存)

附件 1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职项目审字〔 〕 号

(单位名称):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XXX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等审查,我局同意你单位XXX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你单位要严格按照XXX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并在项目建成试运行180日内向我局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实施机关留存)

附件 1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 )职项目备字〔 〕 号

(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经审查,同意对你单位XXX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可以正式投入生产(使用)。项目运行后,你单位要严格落实职业卫生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实施机关留存)

附件 1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

( )职项目审字〔 〕 号

(单位名称):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和现场核查,该项目符合职业卫生验收条件,同意你单位XXX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生产(使用)。项目运行后,你单位要严格落实职业卫生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实施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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