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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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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五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五篇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会经常使⽤申请书,利⽤申请书我们可以表达⾃⼰的愿望和诉求。来参考⾃⼰需要的申请书吧!以下是⼩编帮⼤家整理的民事再审申请书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1

  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对地⽅各级⼈民法院作出的⽣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级⼈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的⽂书。

  申请再审⼈(⼀审被告、⼆审上诉⼈):XXX,⼥  被申请⼈(⼀审原告、⼆审被上诉⼈):XXX,男  被申请⼈(⼀审被告、⼆审被上诉⼈):XXX,男  被申请⼈(⼀审被告、⼆审被上诉⼈):XXX,男

  申请再审⼈XXX与被申请⼈XXX等⼈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民法院于20xx年5⽉25⽇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4⽇⼭东省济南市中级⼈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之规定,向⼭东省⾼级⼈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项以及第⼆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东省济南市中级⼈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持申请再审⼈王德敏⽆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审、⼆审、再审费⽤由被申请⼈承担。  ⼆、申请事由⼆、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第⼀款第⼆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第⼆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

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XXX对被申请⼈XXX所借的个⼈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个⽅⾯:因⽇常⽣活所负的债务;因⽣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或双⽅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XXX与被申请⼈XX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于家庭⽣活,也未⽤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债务,申请再审⼈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第⼀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XXX与被申请⼈XXX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民银⾏关于取缔及打击⾏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借贷利率由借贷双⽅协商确定,但双⽅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民银⾏公布的⾦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利借贷⾏为。”据申请再审⼈XXX在⼀审、⼆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XXX与再审被申请⼈XXX之间债务存在⾏为。被申请⼈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XXX与被申请⼈XXX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省⾼级⼈民法院

  申请⼈:  年 ⽉ ⽇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2

  申请⼈:杨XX,男,1950年1⽉9⽇出⽣,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王俊X、王⽂X、王⼼X案由:申请⼈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案,对X林市中级⼈民法院在20xx年8⽉31⽇作出的“(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1、请求XX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杨XX在1994年11⽉12⽇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原审上诉⼈王⽂X(原⼀审第三⼈)将现持有的X⽊县XX乡⼤贝茆煤矿的⼀切经营⼿续、证照(正、副本)⽴即移交申请⼈杨XX。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3

  再审申请⼈(⼀审原告、⼆审被上诉⼈):再审申请⼈(⼀审原告、⼆审被上诉⼈)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7⽇出⽣,原告河南省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份证编号:410823531007861。委托代理⼈×××,⼴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审被:再审被申请⼈(⼀审被告、⼆审上诉⼈)深圳市喜上喜⾷品加⼯有限公司。住所地:⼆审上诉⼈)深圳市罗湖区清⽔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楼。法定代理⼈王守礼,总经理。第三⼈:第三⼈:河南省⾷品公司中牟⾁类联合加⼯⼚。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王运动,⼚长。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品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不服深圳市中级⼈民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品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不服深圳市中级⼈民因与深圳市喜上喜⾷品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xx年2⽉8⽇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终字第20xx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终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申请⼈向申请⼈清偿债务⼈民币963585元;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的⼀审、⼆审和再审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第⼀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审判决适⽤法律有误。第三⼈河南省⾷品公司中牟⾁类联合加⼯⼚⾃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供应冻⾁及副⾷品,⾄1998年双⽅中断贸易。1999年4⽉2⽇,第三⼈与被申请⼈经过对账,签订了⼀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与第三⼈对账,被申请⼈⽋第三⼈货款⼈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账上反映,被申请⼈已付款项⼈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步确认”。双⽅对账后,第三⼈于20xx年3⽉期间,派⼈向被申请⼈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于20xx年12⽉25⽇向深圳市罗湖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清偿所⽋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向深圳市罗湖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民法院于20xx年9⽉27⽇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4

  再审申请⼈(⼀、⼆审诉讼地位):×××,男/⼥,××××年××⽉××⽇出⽣,×族,……(写明⼯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式:……。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

  被申请⼈(⼀、⼆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和其他诉讼参加⼈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因与×××……(写明案由)⼀案,不服××××⼈民法院(写明原审⼈民法院的名称)××××年××⽉××⽇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此致

  ××××⼈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签名或者盖章)

  ××××年××⽉××⽇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5

  申请⼈:刘⾦龙,男,1974年11⽉4⽇出⽣,汉族,个体⼯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周晓申,男,1971年6⽉20⽇出⽣,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街52号附5号。

  申请⼈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民法院20xx年1⽉11⽇(20xx)南民⼀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内乡县⼈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民法院(20xx)南民⼀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2、驳回被申请⼈原诉讼请求。  3、依法判决诉讼费⽤由被申请⼈承担。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相⽭盾。⼀、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相⽭盾。  请注意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XX年3⽉11⽇

  刘⾦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龙,XX年3⽉11⽇。”  (⼆)(⼆)XX年7⽉⾄9⽉

  原⼀审中,张⽟⾹(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9⽉份多次找刘⾦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三)XX年9⽉12⽇

  原⼆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龙,XX年9⽉12⽇。”  (四)(四)XX年11⽉份

  原⼀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

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项事件的背景下,⼜发⽣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龙⽋其25万元钱款,⽽且经其妻⼦张⽟⾹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龙⽀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有新证据⾜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有新证据⾜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与被申请⼈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在(20xx)南民⼀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证实。

  同时,被申请⼈在原⼆审中提交的XX年9⽉12⽇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步印证了被申请⼈与申请⼈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的合伙出资⽽⾮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第(三)项当中,被申请⼈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对第(⼆)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三)项事件的相互⽭盾,申请⼈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证⾔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亲笔签字并加盖⼿印)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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