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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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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依据国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

制度。

2. 公司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2-乙二胺、硝酸钠、硫磺。 3. 本制度仅适用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硫磺的采购、销售等环节的管

理。

4. 公司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上

岗证。经营人员应了解所经营易制爆品的具体性质、具体规定。 5.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不具备运输、仓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条件,

因此公司机动车不得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司办公楼也不得存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样品。

6. 业务经理向国际贸易专员提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单、进口

/出口通知单等单据时必须注明产品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有双人签字。

7. 业务经理在开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时,需严格按照公司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8. 由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同时属于危险化学品,采购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时,应向供货方索要其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不具备上述资质的单位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9. 公司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和化学品标签。

10. 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在购货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

销售。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单位和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个人销售化学品。

1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人员应每天核对易制爆品经营情况,发生

异常情况(如误售、被盗、泄漏等)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12. 代理进出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认定委托方具有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经营资质,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不得为未取得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单位代理进出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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