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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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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09]1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04 【实施日期】2009.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整顿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程序,加快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进程,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解决“文山”问题,使行政机关公文在依法行政和公务活动中更好地发挥工具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计划发文制度。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09年元旦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凡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公文,各主办单位务于每季度最后月份,即3、6、9、12月的下旬上报下季度发文计划,填写《市政府文件项目申 1 / 2

报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的发文依据。市政府办公厅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

4、7、10月的上旬下达本季度发文计划。凡未上报或未被列入发文计划的,一般不予发文。特殊情况需追加发文的,由主办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提报追加发文的请示,经办公厅呈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履行发文程序。

二、规范规章性公文制定程序。凡属市政府规章性公文均须严格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2003年市政府令第1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锦政发〔2008〕28号)执行。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主办单位的报请立项情况,拟订市政府规章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办公厅一般不直接受理规章性文稿的审核工作,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外增加市政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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