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论 课 教 案
授课日期 授课班级 课 型 讲授课 出勤情况 应到 人,实到 人,缺席: 课 题 教 第一章 房地产法规概述 学 1、了解房地产的概念、分类、特点和房地产法的发展概况 目 2、掌握房地产法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相关其他法的关系 的 3、对各类房地产纠纷的属性进行分析的能力 要 求 重 点 难 点 1、重点掌握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原则 2、准确把握各类房地产纠纷所适用相关法律的能力 措 应用案例,结合原理,深入浅出地讲解; 施 学生思考,教师指导。 授课时数 课时 授课方法 讲授为主 教 具 讲授 组织教学 时 检查复习 课 后 追 记 间 课题引入 分 讲授新课 配 巩固新课 布置作业 1 《房地产法规》 第一章 房地产法规概述
Ⅰ、组织教学:
了解学生考勤情况;
新学年的开始,简单自我介绍,对新学期课程教学计划作个概况,重申一下课堂纪律。
Ⅱ、课题引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房地产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房地产业的兴起,促进了房地产相关行业的发展,特别是物业管理被誉为“朝阳行业”,也促进这房地产有关方面的法制建设。了解、熟悉和掌握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基本内容,明确各种房地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对房地产开发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这就是我们这学期要学的这门课——《房地产法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地产法规的概述。——引入课题。
Ⅲ、讲授新课:
先由学生举例哪些是房产?
住宅、厂房、仓
一、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
房产:是指在法律上有明确权属关系的房屋财产。 地产:是指在法律上有明确权属关系的土地财产。
*如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
第一章 房地产法规概述
第一节 房地产及房地产法的概念
库,以及商业、服务、 四个特征:
1、不可移动性。
办公、教育、医疗、
2、永久性。
体育、公共设施等多
3、独一无二性。
方面的用房
4、保值性和增值性。
哪些是地产? 如城镇土地、农
二、房地产的分类
1、建筑用途分:建筑用地 非建筑用地
2、开发程度分:过生地(未开发的荒地)生地(已经完成规划的土地)熟地(已经完成开发、可供建设地上物的土地)
3、与城市经济紧密相连分:农村土地 城市土地(9种P2)。 (二)房屋分类
1、建筑结构的不同: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其他结构房屋。
2、功能用途的不同:住宅、工业厂房和仓库、商场和商业店铺用房、办公用房、宾馆饭店、文体与娱乐设施、政府和公用设施用房、多功能建筑。 3、价格的构成不同:商品房、微利房、福利房、成本价房和优惠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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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土地、耕地、荒地、(一)土地分类 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陆地 面积及其上下空间。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房地产法规》教案 湖北鄂州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彭凌云
特点:①层次多
②种类多 ③行政管制特色突出
(我国特有的分类方法)。 4、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公房 直管公房—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 自管公房—指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管理的国有 和集体所有的房产 私房 。
三、房地产与不动产的关系
房地产和不动产虽然联系密切,但并非一个概念,不能用一个去代替另一个。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一旦移动,其经济价值、使用价值就会因此减损的财产,主要是指土地及地上的定着物,如房屋、森林等。 不动产包含房地产,房地产属于不动产,是不动产的一部分。
四、房地产法的概念与特点 1、房地产法的概念
是调整房地产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管理房地产市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工具。 房地产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复杂性、综合性。
内容:平等主体间房地产的转让、租赁等民事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对房地产的行政管理关系。 2、房地产法的特点 (1)专业性。
(2)综合性。即可由经济法调整,也可民法、行政法调整 (3)统分性。 (4)非阶级性。
3、房地产法与其他法关系:
房地产法是一个既不完全属于民法,也不完全属于经济法的法律体系,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个性(见上1、2点即专业性、综合性)。 但房地产法同时也具备一般法律的共性,规范性、强制性等。
五、房地产法调整的对象
1、 房地产管理法:是以房地产产权、开发、经营、交易、服务和管理以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 2、 调整对象广泛四点: 1、房地产开发关系。 2、房地产交易关系。 3、物业管理关系。 4、特殊的房地产交易关系。
3、性质分为:房地产民事关系(民事法律法规调整)、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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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规》 第一章 房地产法规概述
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经历了建国初期层次低、程序混乱、缺乏民主性、科学性的房地产立法,其后因文革极左思潮的冲击,房地产立法陷于停顿状态,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使我国房地产立法才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的过程。
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状况进行列举。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十一届三中全会(1949-1978复苏阶段) 1、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至1956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建国初国家对属于地主、官僚资本家、反革命、战犯、汉奸及国民党政府的房地产分别采取了接管、没收、征收、征用的政策,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颁布了《公房公产统一管理的决定》;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等。 2、上世纪五十年代后半期到文化大革命前
1956年《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使城市土地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从而从根本上确立了城市房地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1961年对私房改造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3年《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这些意见、报告、通知等无疑对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起了政策性的指导作用。
3、1966年——1976年 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文革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遭到极大破坏,城市房地产管理也处于极度混乱之中,许多城市私房被非法接管、没收、公房被强占、破坏。 这一阶段的房地产法的立法特点主要有:
1、这时期房地产立法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党的政策的形式出现。 2、确立了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原则,彻底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土地供给由行政划拨;土地的经济价值不被承认。城市住房实行非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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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法律法规调整—行政复议解决)。
4、两者关系:在实践中相互融合、相互渗透、联系紧密,一般情况下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开。 六、房地产法的作用
1、是国家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 2、是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有交措施。
3、对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规范市场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4、有够有效的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正当行为。
第二节 新中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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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法数量过少;立法程序混乱,缺乏民主性;立法层次较低,缺乏科学性,规范性。
二、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1979—1994兴起阶
段)复兴时期(1979年——1988年)大发展阶段(1988—1994年)
1、复兴时期(1979年——1988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历了几十载沉寂的房地产业开始了复苏,房地产“热”起来了。为使房地产业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有法可依,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领域的法制建设,主要表现在:《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1987年《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解决“文革”期间挤占、没收私人房屋问题,落实了房产的政策:1980年中办发(1980)75号文件《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1984年《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1991年《关于处理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 2、大发展时期(1988——1994年)
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以照法律规定转让,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得以建立,同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1992年《商品住宅价格管暂行办法》、1994年7月《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这一时期的房地产立法在数量和质量上是前一时期无法比拟的。 这一阶段房地产法立法的特点
1、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房地产的发展受到主管机关的高度重视,制定了大量的房地产法规、条例、政策,尤其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房地产关系做出了重要规定。
2、房地产立法地位提高了。过去我们对于房地产管理习惯于用政策和行政命令的手段,现在这一手段已被法律、法规所取代。
3、房地产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房地产法调整对象从开始时的房地产产权、私房买卖、租赁扩展到现在,不仅包括原有的调整范围,而且还包括了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交易、抵押以及房地产使用、消费等新的领域。 4、房地产立法数量剧增,司法解释大量存在,司法部出台了100多个有关房地产方面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健全。
三、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至今(1995—至今发展及调整回落阶段)
1、1994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构严谨,体系完备,由七章七十二条组成,包括总则、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法律责任等。该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房地产法制建设的空白,标志着我国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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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规》 第一章 房地产法规概述
地产业发展已迈入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
2、1994年后,我国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建立健全了各种房地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主要法律法规有:1994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通过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令《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经国家计委、建设部批准颁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其后我国又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鉴于篇幅有限,不一一列举。 这一阶段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特点:
1、当前大量的房地产法律关系是通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以条例、办法、规定、细则等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多。 2、我国房地产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得以确立,相应法规日臻完善,房地产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健全。
第三节 房地产法立法原则及实施
一、房地产法立法原则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及以下四点:
1、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 3、国家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原则。 二、房地产法的实施
定义:即房地产的执行。 内容:执法 守法。
要求:(1)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正确运用房地产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严格遵守房地产法律。
第四节 我国房地产法体系
一、我国房地产法体系的组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 2、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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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房地产法规》教案 湖北鄂州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彭凌云
3、行政法规和规章: 4、地方法规 5、司法解释
二、房地产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1、房地产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关系 2、房地产法与住宅法的关系 3、房地产法与建筑法的关系 4、房地产法与土地管理法的关系 5、房地产法与市政管理法的关系 6、房地产法与民法的关系
Ⅳ、、布置作业:
1、阅读课本第12页至18页内容; 2、课后完成P10页2、4、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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