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异平、李欢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6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17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柳孙鹏罗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欢杰;曾异平 【当事人】李欢杰曾异平 【当事人-个人】李欢杰曾异平
【代理律师/律所】杨涛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刘萍萍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涛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刘萍萍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涛刘萍萍 【代理律所】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欢杰 【被告】曾异平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曾异平向上诉人李欢杰推荐案涉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推出的 1 / 8
一款神州行项目理财产品,2017年1月24日,李欢杰按照曾异平提供的账号和开户行,将20万元人民币转入上海万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李欢杰与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万米5号智能科技投资基金合同》。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另,被上诉人曾异平自认收到了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员工5000元佣金。二审中,李欢杰自愿放弃利息诉请,仅要求曾异平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曾异平向上诉人李欢杰推荐案涉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神州行项目理财产品,2017年1月24日,李欢杰按照曾异平提供的账号和开户行,将20万元人民币转入上海万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李欢杰与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万米5号智能科技投资基金合同》。而,被上诉人曾异平签字确认的案涉借据内容明确,双方亦均认可借据所载20万元指向的就是前述20万元款项,即被上诉人曾异平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李欢杰出具债务凭据并承诺由其偿还,该行为系债务加入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被上诉人曾异平称其当时是为了平息李欢杰的夫妻矛盾帮李欢杰的忙才在该借条上签名,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曾异平签字确认的案涉借据内容明确具体,且约定有还款时间、利息标准,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上诉人李欢杰现持借据要求曾异平还款,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李欢杰在二审中自愿放弃利息请求,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置。综上,原审法院判决结果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
二、曾异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欢杰偿还借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2 / 8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李欢杰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
受理费48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76元(李欢杰均已预交),由李欢杰负担1152元、曾异平负担8600元,在执行本判决内容时一并清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7:37:5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李欢杰从曾异平处听说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神州行项目理财产品,便向曾异平打听这款理财产品的情况,曾异平在微信里回复说这款理财产品“项目不错,针对高净值客户,要100万起。”,李欢杰要求曾异平确保该项目没问题,曾异平回复说“极大概率没有问题,最保守收益就是10%,超过10%收益的部分分7成。”,询问李欢杰是否投资,李欢杰称其当下能拿出40万元,再找其他人凑一下,看能否凑齐100万元。曾异平回复说最好节前打款,节后不知道有没有份额。李欢杰称需要和其妻子商量一下。李欢杰对曾异平说:“你能知道项目细节和底细就行,我无条件相信你。”,曾异平回复说:“这必须清楚,对于你、老晚等老同学的资金肯定要确保投向安全的项目。”。2017年1月22日,李欢杰对曾异平说其妻子只同意投20万元到神州行这个项目,曾异平回复说他已经联系到另外一个客户再投10万元,并向李欢杰确定每年收益是10%。2017年1月24日,李欢杰按照曾异平提供的账号和开户行,将20万元人民币转入上海万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此后,李欢杰与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万米5号智能科技投资基金合同》。2017年9月,李欢杰收到了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的12000元收益后,给了曾异平620元以示感谢,后来曾异平将该620元退还给了李欢杰。之后,李欢杰再未从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收到过分文收益。
2017年1月31日,曾异平到李欢杰家里拜年,李欢杰拿出其妻事先写
好的一张借条,让曾异平在该借条上签名,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借给曾异平人民币20万元,曾异平承诺于2018年1月24号一次性还清,年息10%。借出人:李欢杰。”,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1月25日。庭审中,曾异平称其当时是为了平息李欢杰的夫妻矛盾帮李欢杰的忙才在该借条上签名。 3 / 8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该案争议的20万元实际是李欢杰在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创立的神州行项目上的投资款。李欢杰于2017年1月24日将20万元转给上海万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又与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万米5号智能科技投资基金合同》,曾异平并未收到李欢杰的20万元,李欢杰与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万米5号智能科技投资基金合同》也至今没有转让给曾异平,并且李欢杰收取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的12000元收益款的时间是在2017年9月份,是在2017年1月31日出具借条之后,李欢杰在收到该12000元收益款之后也没有将全部的收益款付给曾异平,仅付给曾异平5%作为“辛苦费”,因此,李欢杰与曾异平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欢杰要求曾异平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对其该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欢杰要求曾异平支付2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76元,李欢杰已预交,由李欢杰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李欢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的行为。被上诉人对于该《借条》的内容及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不持任何异议,且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综上,请求:1.
曾异平、李欢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117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欢杰。
委托代理人杨涛,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4 / 8
委托代理人刘萍萍,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异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欢杰因与被上诉人曾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李欢杰从曾异平处听说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神州行项目理财产品,便向曾异平打听这款理财产品的情况,曾异平在微信里回复说这款理财产品“项目不错,针对高净值客户,要100万起。”,李欢杰要求曾异平确保该项目没问题,曾异平回复说“极大概率没有问题,最保守收益就是10%,超过10%收益的部分分7成。”,询问李欢杰是否投资,李欢杰称其当下能拿出40万元,再找其他人凑一下,看能否凑齐100万元。曾异平回复说最好节前打款,节后不知道有没有份额。李欢杰称需要和其妻子商量一下。李欢杰对曾异平说:“你能知道项目细节和底细就行,我无条件相信你。”,曾异平回复说:“这必须清楚,对于你、老晚等老同学的资金肯定要确保投向安全的项目。”。2017年1月22日,李欢杰对曾异平说其妻子只同意投20万元到神州行这个项目,曾异平回复说他已经联系到另外一个客户再投10万元,并向李欢杰确定每年收益是10%。2017年1月24日,李欢杰按照曾异平提供的账号和开户行,将20万元人民币转入上海万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此后,李欢杰与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万米5号智能科技投资基金合同》。2017年9月,李欢杰收到了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的12000元收益后,给了曾异平620元以示感谢,后来曾异平将该620元退还给了李欢杰。之后,李欢杰再未从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收到过分文收益。 2017年1月31日,曾异平到李欢杰家里拜年,李欢杰拿出其妻事先写好的一张借条,让曾异平在该借条上签名,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借给曾异平人民币20万元,曾 5 / 8
异平承诺于2018年1月24号一次性还清,年息10%。借出人:李欢杰。”,借条的落款
日期为2017年1月25日。庭审中,曾异平称其当时是为了平息李欢杰的夫妻矛盾帮李欢杰的忙才在该借条上签名。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该案争议的20万元实际是李欢杰在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创立的神州行项目上的投资款。李欢杰于2017年1月24日将20万元转给上海万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又与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万米5号智能科技投资基金合同》,曾异平并未收到李欢杰的20万元,李欢杰与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万米5号智能科技投资基金合同》也至今没有转让给曾异平,并且李欢杰收取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的12000元收益款的时间是在2017年9月份,是在2017年1月31日出具借条之后,李欢杰在收到该12000元收益款之后也没有将全部的收益款付给曾异平,仅付给曾异平5%作为“辛苦费”,因此,李欢杰与曾异平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欢杰要求曾异平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对其该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欢杰要求曾异平支付2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76元,李欢杰已预交,由李欢杰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李欢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的行为。被上诉人对于该《借条》的内容及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不持任何异议,且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综上,请求:1.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曾异平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6 / 8
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另,被上诉人曾异平自认收到了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员工5000元佣金。二审中,李欢杰自愿放弃利息诉请,仅要求曾异平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曾异平向上诉人李欢杰推荐案涉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神州行项目理财产品,2017年1月24日,李欢杰按照曾异平提供的账号和开户行,将20万元人民币转入上海万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李欢杰与万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万米5号智能科技投资基金合同》。而,被上诉人曾异平签字确认的案涉借据内容明确,双方亦均认可借据所载20万元指向的就是前述20万元款项,即被上诉人曾异平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李欢杰出具债务凭据并承诺由其偿还,该行为系债务加入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被上诉人曾异平称其当时是为了平息李欢杰的夫妻矛盾帮李欢杰的忙才在该借条上签名,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曾异平签字确认的案涉借据内容明确具体,且约定有还款时间、利息标准,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上诉人李欢杰现持借据要求曾异平还款,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李欢杰在二审中自愿放弃利息请求,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置。综上,原审法院判决结果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 二、曾异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欢杰偿还借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李欢杰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8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76元(李欢杰均已预交),由李欢杰 7 / 8
负担1152元、曾异平负担8600元,在执行本判决内容时一并清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孙 鹏 审 判 员 罗 怡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焦 云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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