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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案例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案例一:患者孙某,男,35岁,单身。近日因大便性状有所改变,怀疑自己患胃肠疾病而带着沉重的心情至医院检查及组织切片检查,确诊为直肠癌。医生见其精神状态不好,唯恐刺激本人,只对其亲属讲并决定收住入院进行治疗。术后,医生将手术情况告知患者,患者十分恼火,要追究医生责任。

答:本案例涉及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也就是说患者有获知病情并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决定取舍的权利,这就要求医务人员要为患者提供其做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如病情、诊疗方案、预后及可能会出现的危害等),让患者及其家属在权衡利弊后作出选择。同时患者享有保护隐私权,患者隐私权的享有主要包括两方面:医务人员为患者保密和对患者保密。本案例中,患者怀着沉重的心情到医院,若强调知情同意而告知患者真情,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恶性刺激而促使其病情恶化,不利于治疗。此时医生选择将病情告知了家属而不告知患者本人,是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因此不必承担道德法律责任。

案例二:患者男,72岁,农民。因肺癌入院,入院后癌组织进一步扩散到全身.病人拒绝继续治疗,想将钱留给妻子养老。并请求医生给予他安乐死。而患者妻子恳请医生一定要为老伴治疗。

答:本案例涉及到了安乐死的问题,安乐死是一种死亡过程中的良好状态和达到此良好状态的方法,不能理解为死亡原因。安乐死的根本出发点是为患者解除痛苦。允许一个人安乐死是,在道德上完全是基于对临终患者本身的利益和安宁的考虑,基于对患者的意愿及其人生价值的尊重,而不是基于有利于他人或社会的考虑。本案例中,患者请求安乐死是出于对家庭的考虑,不是从其本人的利益出发的,加上在我国尚未在安乐死上立法,并且其的妻子也要求继续治疗,所以医生不能为其实施安乐死。主管医生与病人及其家属共同探讨,选择最经济的、相对能尽量延长患者生命和减轻痛苦的方案,可以实施临终关

怀也不要不惜一切代价进行治疗,在经济上不要花费太多费用,可以让其妻子在日后生活有保障,满足患者部分的心愿。

案例四:某科研小组,利用中、重度哮喘的病人,给不同剂量的速尿雾化吸入治疗进行单盲人体实验。自愿参加的受试者被随机分成治疗组与对照组,并且所有的受试者在实验前停用平喘药一天,除有明显低氧血症的患者给予30%氧气吸入外,均不加用其他药物。治疗组给不同浓度速尿生理盐水溶液雾化吸入20分钟,对照组仅给生理盐水雾化吸入,观察4小时。结果治疗组85%的受试者有效;对照组除1例无变化外,82%的受试者肺功能较前恶化

答:1)人体实验是生物医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现代医学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是。但人体实验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在实验过程中,可能会对受试者产生一定的伤害。这就要求人体实验必须把维护受试者的安康和权益作为首准则。实验者必须首先从受试者的安康和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仅仅为了医学的目的而忽视了受试者的切身利益。在该实验中,受试者是中、重度哮喘的病人,并且所有受试者在实验前停平喘药一天,显然这会给病人带来躯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特别是对照组在实验时给生理盐水雾化吸入,并观察4小时,致使82%的受试者肺功能较前恶化。因此,这样的人体实验是不符合维护受试者利益原则的。

2)人体实验必须经由受试者知情同意,研究者应告知实验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以及风险。本案例中,病人虽同意参加实验,但可能不知道实验所带来的伤害,违背了病人知情同意权。

3)案例中采用的是单盲法研究,治疗组85%的受试者有效;对照组除1例无变化外,82%的受试者肺功能较前恶化 ,受试者在利益和风险的没有得到真正的平等,没有做到公

平分配。最好采用随机对照试验(双盲法),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研究者的偏倚,使受试者在利益和风险得到真正平等,为对照组中的受试者提供最大的利益和更多的保护,并把伤害和风险降到最低。

案例五:一个男性在医院检查出患HIV,他请求医生不要将情况说给他女友知道。他即将与女友结婚,但承诺会采取一定手段进行避孕。医生如果不跟他女友说,其女友有可能得HIV,医生若将情况说给他女友听,这样违背伦理原则吗?

答:该案例涉及了患方权利和医方义务之间的博弈。患者享有保护隐私权,可以要求医生为其保密以保护个人隐私,但当病人的这一权利实现,会危害他人或公共利益时,医生可以行使“特殊干涉权”,不为病人保密。案例中,病人患有HIV,HIV是一种传染病.可能会对他人或社会构成危害,尽管病人要求为其保密,医生还是应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其女友和有关部门,同时也要考虑患者的意愿和要求,使患者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尽量说服患者,让其主动想女友说明病情,这样女友可以采取防范措施,以避免感染HIV,这样既符合了保密原则,也保护了病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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