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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细则范例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文物保护细则范文1

一、原则

近些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得以进一步的加强,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同时其还承载着丰富的人类历史文化信息,所以其具有长期保存的价值,而为了将这些历史遗存得以长期保存下去,必须遵守一定的保护原则,从而使保护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

1.不改变文物原状

在长期的文物保护工作中,人们将不改变文物原状作为其保护原则之一,不改变文物原状是指在文物保护工作当中,使文物原有的形状、颜色、结构、材料和工艺都不进行改变,使文物保存原有的形态和制作工艺,使其能够反映当时的文化特征。

2.考古现场文物保护的原则

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考古现场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这属于文物保护的特殊场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遵循少干扰、可再处理、可逆性和事先取样的原则,从而确保考古现场的文物保护工作。

3.选择文物保护材料的原则

能够称之为文物的都具有不可再生性,所以对文物进行保护过程中所利用的材料也需要具有特殊功能,与普通的保护材料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对其保护材料进行选择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不仅要具长期耐久性、性能最佳,同时还要具有可逆性和不改变外观的原则。

二、文物保护理念

1.保护为主,全面发展

在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当中,其工作的核心即是要以保护为主,即把遗产本体和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首要的位置,这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文物保护工作得以全面、健康发展的基础。由于在我国长期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中,始终将保护放在次要的位置,而对文物的利用更为重视,所以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呈现一种怪现象,在对遗产进行申报和建设工作中处于极其积极的态势,而当申报完成后,则对遗产的保护工作处于弱势,这就使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由于保护工作的不利,则直接影响到遗产的开发利用。所以在文物保护工作当中,需要我们坚持以保护为主,全面发展的理念来进行。。其二,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人员的专业培养和教育,从而努力提高文物保护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使文物得到永久的保护和利用。

2.抢救第一

“抢救第一”是弥补文化遗产保护缺憾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不可再生性理念在工作中的体现。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文化遗存,有着不可再生的突出特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遗产保护工作的社会环境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给文化遗产工作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许多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遗产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险情;各种对遗产的“建设性”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严重短缺;文化遗产保护队伍人才匮乏等。这些已成为保护文化遗产时不我待的紧迫任务。因此,文化遗产的文物保护理念与科学发展观保护抢救工作已刻不容缓。首先,必须改变守摊吃饭的陈旧观念,要认识到文化遗产不可再生性及保护抢救的紧迫性。其次,要坚持遗产保护的经常性,保护也是一种抢救,要注意日常保护的连贯性,不能片面地强调遗产的大修,日常养护及时,会避免大修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害,从而延缓它的寿命。

3.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在确保遗产安全和永久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遗产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用保护提高遗产的利用率,以利用促进保护的规范化。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利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物,其存储的信息不会自动释放出来,需要我们去挖掘、去认知、去揭示、去升华,而其本身的不可再生性,又决定了在利用的同时,要考虑其利用的合理性,即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社会教化作用,使其珍贵的信息资源尽可能长久地延续下去,这应该是我们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因此,要树立在保护、抢救、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的理念。

所谓“合理”,一、利用是否合理,要掌握一定的尺度,确定一个保护破坏之间的界限,超越了这个尺度,影响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即是不合理的;二、利用的目的是重在经济效益还是应发挥文物的社会教化功能。显然,前者是不合理的,而后者的利用如果危害到保护,同样也是不合理的,只有将上述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算是真正的“合理利用”。文化遗产的教化功能,即教育、科学、艺术等功能,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发挥,但利用必须树立“合理保护”理念,在适度的前提下,将保护贯穿于利用的始终,绝不能是进行无节制、非理性的利用。

三、结束语

利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正确的引导文物保护工作,使文物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理念得以得到具体的实践和落实,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具体化,在科学理念的指引下,将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得以传承下去,从而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细则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所列文物以及近、现代具有地方标志性的或有传统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

第四条青岛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未设立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区,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等级评审或报审工作;

(三)对可移动文物进行品级鉴定或报审工作;

(四)指导、监督有关单位管理、保护和修缮文物;

(五)指导、管理文物的征集、拣选、陈列、展览及经营活动和科研活动;

(六)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文物考古发掘工作;

(七)查处违反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海关、公安、工商行政、计划、财政、城乡建设、土地、规划、宗教、园林、林业、房产、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须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建立文物保护管理群众组织。

第七条青岛市和文物较多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门负责人组成文物保护委员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审议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文物保护与经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内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计划。

第十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实施对文物的科学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被批准公布后,应在一年内按规定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档案;有条件的应设立界桩,建立保护组织。

第十二条撤销、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或将文物保护单位改作他用的,须按原批准公布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界桩。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需要和所在区域及周围环境等条件,提出划定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二)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伐木、凿井、开矿等;

(三)擅自镌刻、拓印;

(四)建设有碍文物保护的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有碍文物保护及其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区别情况,采取措施予以治理或者限期搬迁、拆除。

第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密度等应与该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环境风貌相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设计方案,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签订使用保护协议。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不履行使用保护协议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使用。改正或停止使用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受损文物的赔偿费,由该管理、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待确认为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暂保单位,视为同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暂保期为两年。

第十八条归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须经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出售、馈赠、拆移。

归国家所有的文物藏品,除特殊情况外,均由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并保护。收藏单位不具备保管、维护条件的,应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备齐保管、维护条件,或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另行指定单位收藏。

集体所有或个人合法获得的文物藏品,其所有者应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文物收藏、保护的指导监督。

鼓励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文物献给国家。

(一)有固定专用的文物藏品库房;

(二)有防火、防震、防盗、防潮、防虫等设备和措施;

(三)有健全的文物藏品的保卫、维护、管理制度。

文物藏品库房,禁止参观。

第二十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外事活动中接受的礼品,属文物的须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指定的单位收藏。

第二十一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应按规定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指定单位收藏。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加工利用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从废旧物资或其他物品中拣选出的文物,应按规定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指定单位收藏。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地下、内水或国家领海中发现、获得的文物,必须按规定通知或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市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征购本市文物经营单位经营的符合收藏标准并具有本市历史特色的文物,文物经营单位应优先提供。

外地文物经营单位和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来本市收购文物,应出具所在地的地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经青岛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指定范围和方式收购,并经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查验后方可运出。

文物出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制作、生产文物复制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非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和个人需要对有关文物进行拓印或翻刻副版的,须经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非文物收藏、管理部门不得对文物藏品拍摄照片。科研、新闻、出版等部门所需的文物资料照片,应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文物收藏、管理单位提供。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陈列供参观的文物藏品拍摄照片。

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境外人员提供未公开发表的文物资料。

第二十六条文物事业费(包括文物事业机构经费,文物维护修缮费,文物征集、收购费,干部训练费及博物馆经费等)和基建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文物事业费应逐年有所增长。

对预算外急需征集、收购的可移动珍贵文物经费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项报告,予以核拨。

对基层文物保护人员,同级财政每年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正常修缮费,该文物保护单位属承租的,由出租单位负责,未承租的,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城市中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文物保护单位,除正常修缮之外为保护文物而特殊需要的修缮费,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底按项目提报下一年度计划,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按每年不低于千分之四的比例列支,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包括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建立文物保护基金,发展文物保护事业。

第二十九条用于文物保护管理的各项经费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章文物利用

第三十条有条件的单位,在依法、合理、科学、适度的原则下,开展文物利用工作。

文物利用工作不得有害文物安全或破坏文物保护环境。

文物利用工作必须经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凡可供参观、游览、科学研究和以其他形式利用的文物,其管理、使用单位在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均可予以利用。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从文物利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中合理提取的经费,主要用于文物保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经论证具有利用价值但尚未开发的文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发条件具备前提下,按规定报请批准后组织开发,并按本规定加以利用。

第三十三条在可供参观、游览的文物所在地,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开辟旅游点或设立旅游专线;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可以配置与该文物所代表年代相应的文化、民俗等设施,组织相应的文化、民俗等表演、展示活动。

供参观、游览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空间条件适宜,管理、使用单位可以添置非建筑性的设施,进行经营活动,为游客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有条件的单位,经有审批权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可以进行文物经营活动。

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管下,对1991年以后境内外制作、生产、出版的有关文物,可以在指定市场销售。

第三十五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采取联营、合作、有偿服务等形式,生产除文物复制品之外的文物仿制品、微缩制品、绘绣制品以及印制品等。

第三十六条凡可以对外公开的文物资料,青岛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编纂出版,并公开发行。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下列在文物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发现文物受到人为或自然破坏及时报告或予以抢救、保护,使文物免遭破坏或损失的;

(二)向国家捐献私人收藏珍贵文物或者为发展文物保护事业有重大捐助的;

(三)检举揭发各种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

(四)在文物保护管理方面有重要理论研究贡献和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的;

(五)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对重大捐助者,可以在受益的文物保护单位或相关地点立碑颂扬。

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移动、损坏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建筑有碍文物环境风貌工程的,由规划管理部门直接责令或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请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拆除或处以罚款。

(五)发现应归国家所有的文物隐匿不报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或罚款,并追缴所隐匿文物。

(七)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将其文物藏品私自出售给境外人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罚款,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或者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将文物藏品私自出售给境外人员或非法馈赠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文物,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八)非经许可而经营文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或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以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的主要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可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本条所列罚款项目没有确定数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文物保护细则范文3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

;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提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

;;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文物保护细则范文4

一、践行科学发展观,党建工作见实效

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使班子成员树立了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了自身廉洁自律意识,思想作风有了明显转变。一是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注重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集思广益,科学决策,有力地推动了博物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我们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坚持从严治馆,依法行政,使馆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践行科学发展观,制度建设见实效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具体化,既是创新的结果,同时也是把好事干好、干快、干成的关键。博物馆自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坚持学用结合,以学促用,学以致用。我们结合本馆实际,边学边整边改,探索构建保障博物馆发展的制度体系,逐步修改完善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物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办法》、《文物管理细则》、《文庙景区管理细则》、《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等,使工作有章可循。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流程,保证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实行量化管理和目标管理相结合,根据岗位职责,确立年度工作目标,量化年度工作任务,督促岗位工作人员保质保量地分阶段实施。实行绩效管理,制定《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办法》、《馆委会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工作绩效管理办法》,按照岗位职责和成绩,进行年度绩效评定。

三、践行科学发展观,基础设施建设见实效

1、依靠政府部门。近年来,博物馆工作得到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先后拨付资金对文庙进行了全面的维修,使文庙景区面貌焕然一新。

2、本馆自筹资金。年,在资金困难情况下,我们采取发动职工集资、向外借资等方式,筹资40余万元,建成“革命史”、“精品书画”两个现代化展厅,6月份正式对公众免费开放。两个展厅的建立,不仅使博物馆列入省首批博物馆免费开放名单,获得国家补助资金22万元,而且其成绩得到上级的认可,获得奖励资金20万元,同时,满足了公众对精神文化不断的需求,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3、依靠社会人脉。文庙人文环境历史悠久,年广东珠海几名信众,通过释隆可法师向博物馆捐赠了孔子铜像、铜钟、石香炉、石狮、石桌椅等,价值20余万元。

在几年来持续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今年我们馆又千方百计投入资金进行景区绿化和AA级厕所修建、维修了棂星门前的围墙、更新了监控室和监控设施、购置现代化的办公用具。今年计划投资20万元资金修建棂星门前的畔池,逐步恢复文庙的原貌。

四、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服务水平见实效

在博物馆的众多职能中,最重要的职能是它的教育职能。它不仅仅是人们眼中收藏着无数奇珍异宝的收藏机构,而更应该是一个传播知识的重要场所。既然博物馆的最基本社会功能是教育,而受教育的群体就是博物馆的观众,那么,让更多的观众接受博物馆并从中受益,这才应是博物馆的最根本目的,这就要求博物馆必须做到“以人为本”。我们博物馆坚持运用文化遗产保护和先进的管理理念改善博物馆机制,努力办好展览,加强人才素质建设,体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和“以人为本”服务理念,根据观众的需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1、注重观众需求,全力办好展览。博物馆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工作重点转向提升人性化服务,办好展览,加强博物馆展厅建设。观众到博物馆目的就是看展览,听讲解,享受文化熏陶和艺术感染。所以,在办展览的时候,我们充分研究藏品、研究观众的口味和兴趣,办好吸引观众、感动观众主题的展览。为满足观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09年工作计划更新“精品书画展厅”展览内容、增建“历史名人”展厅。

2、满足观众需要,增加服务项目。增设一些项目,如免费提供开水、提供免费阅读史料、书籍,开设文物仿制品商店、设立文物知识、历史知识咨询台,解答观众提出的问题满足观众的情感和理性的需要,还可以在现场开展相关知识有奖竞猜活动,为观众营造和谐的参观学习氛围等等。

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陈列保管人员通过培训,可增强技术水平,对藏品的陈列保管更加先进,更加合理。科研工作人员的培训,对于一些课题专项研究会起到推动作用。宣教人员的培训是一个长期和系统的过程,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人性化服务效果。管理人员的培训,可以形成一个好的管理机制,带动博物馆的全面发展,不容忽视。然而直接面对观众是讲解员,讲解员是人类文化的传播者,讲解是以陈列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语言和其它辅助表达方式,将知识传递给观众的一种活动。讲解员是沟通博物馆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博物馆名片,讲解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着观众的受教育和参观质量,影响着博物馆的效益和发展。因此,我馆注重讲解员业务的培训,先后去省博物馆、麻城市博物馆、李四光纪念馆、李时珍纪念馆去取经,并多次选派人员参加省博物馆开办的讲解员培训班,通过这些学习,讲解员们业务素质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特别是在“因人施讲”上实现了满足不同观众需要的人性化、特色化服务,树立了博物馆的形象。

五、践行科学发展观,文物普查工作见实效

我县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于年9月正式启动。截止年6月30日,已经完成13个乡镇(场)的普查任务,普查覆盖率为100%,全县已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点812处,其中新发现文物点673处、复查点139处,普查进度及发现文物点的数量位于全市的前列,在4月份召开的全市文物普查工作会上,博物馆作为普查工作先进单位,作了典型发言。此次的文物普查工作中,我们博物馆始终把增加藏品数量和种类,宣传文物保护法贯穿其内,共征集各类民间文物约200余件,特别是征集到民俗方面的文物,填补了我馆这方面藏品的空白。此外,在普查过程中,向群众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我县博物馆因藏品多、级别高而成为全国重点博物馆,在博物馆行业举足轻重。在几代博物馆人不懈努力下,我县博物馆及文物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与发展。

文物保护细则范文5

一、保护范围

(一)本县境内建成年代较为久远,具有一定历史、艺术价值的,但尚未确定为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宅、祠堂、寺庙、牌坊、影壁、塔、亭、阁、桥梁等建筑物。

(二)县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村庄示范整治、旅游特色村建设等各类规划中确定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保护主体和职责

(三)县文物管理委员会代表县政府负责协调本县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古建筑保护管理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机结合。

(四)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境内的古建筑的调查、登记、专业指导和工作监督。已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要及时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本意见保护范围内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古建筑保护对象,名录向社会公布。

(五)规划部门要把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体系,并积极帮助和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搞好古建筑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制订。

(六)建设、交通、环保、国土、旅游、农办、农业、林业、宗教等与古建筑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相应承担保护古建筑的职责,负责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产业开发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古建筑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监管。

(七)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传媒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古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古建筑的意识。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损坏、盗卖古建筑及其构件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古建筑保护管理的秩序。

(八)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建筑保护工作,把古建筑的抢救、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的保护纳入本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配合县有关部门落实古建筑保护规划和措施,协调处理因古建筑保护引发的矛盾纠纷,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古建筑的行为。

(九)古建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本地古建筑保护的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异常情况,制止人为破坏活动。负责做好对古建筑产权所有人的宣传教育工作,订立保护古建筑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提高保护古建筑、合理安全使用古建筑的意识,指导古建筑所有人做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防盗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保护办法和措施

(十)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建筑的义务。古建筑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走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路子。

(十一)建立和健全古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古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古建筑集中村、重点村、特色村也应在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保护组织,切实加强对本地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

(十二)加强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批准成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后应聘用1至2名业余文物保护员,人员由镇乡人民政府确定,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培训。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提倡由村(居)委会或相关住户通过志愿者、轮流值守等方式加强看护。

(十三)提高古建筑保护工作的计划性。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古建筑的普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县古建筑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性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制订和实施本区域内古建筑的抢救、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方案,经常性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十四)加强分类管理和保护。国有古建筑公房保护工作由产权登记单位负责保护,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监管,不得用于对建筑有明显破坏的用途;若出租给团体或个人使用的、涉及产权转移的,须事先征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村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保护、管理和修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集体所有的古建筑原则上不得转让给个人。

(十五)严格限制改变古建筑原貌的行为。本县范围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建筑,不论产权性质都不应随意改变其原始风貌,因古建筑抢救保护、资源利用、旅游开发等需要必须实施加固、改建、装修的,也要遵守不改变古建筑原状的原则,不随意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劝阻各种随意改变、破坏古建筑原貌的行为,涉及规划、文化、施工等方面的技术性难题的有权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有关部门不得推诿。

(十六)加强古建筑安全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古建筑安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古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着重抓好防火、防洪、防雷、防盗、防地质灾害等工作。在古建筑周边实施各类工程时,要充分考虑古建筑保护的因素,无特殊原因不得采取影响古建筑安全的爆破、采掘、排放、堆积等行为。高度重视古建筑民房的消防安全,引导所有人做好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十七)加强古建筑原址保护。古建筑保护以原址保护为主,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或拆除的,应当事先进行专业评估,具备条件的采取集中保护或易地搬迁保护。涉及私房产权时,提倡通过自愿捐赠、作价收购等方式由县、镇乡人民政府妥善实施保护。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重视化解古建筑原址保护和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故意不履行保护职责,任由古建筑损毁、倒塌的行为。全社会都要自觉抵制外地团体和个人来本县收购古建筑及其组件的行为,防止古建筑资源流失。

(十八)落实古建筑保护优惠政策。因保护需要应当对国有古建筑公房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由国资部门统一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应服从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因古建筑保护需拆迁、移民、配套基础设施的工程,其计划项目、土地、规划等审批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有关政策处理。个人将古建筑房产捐赠、置换给村集体或政府统一保护管理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在宅基地安排、建房补助等方面享受优先优惠条件。

四、保障机制

(十九)古建筑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古建筑的保护与维修,并逐年有所增加。各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级财力和古建筑资源情况,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古建筑保护与维修。

(二十)开拓古建筑保护筹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古建筑的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鼓励地方群众自行捐款用于古建筑保护工作。纳税人对古建筑保护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国有古建筑保护单位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和捐赠所得,应全部用于古建筑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作为保护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个人利用古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古建筑的保护。

文物保护细则范文6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藏品;藏品管理

[中图分类号]G2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5)04-0079-02

文物标本的科学研究、收藏和宣传教育等工作都要通过博物馆来完成。对博物馆开展活动来讲,藏品是基础,也是博物馆能够持续发展的关键。文物存在的主要意义是对其价值的利用。在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推动下,对文物的管理和保护方法越来越科学化,对馆藏文物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文物保管工作中,鉴于文物不可再生的特殊性质,科学管理被引进并应用。当前,博物馆事业飞速发展,藏品的含义越来越丰富,利用藏品的方法也越来越多样化。这对文物的利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显得尤为重要,在新形势下,我们对文物藏品的保护和管理不能再单纯依靠传统模式,而要采用科学系统的管理措施,使文物藏品保管更加合理用。

一、文物藏品概述

大多数博物馆将文物藏品定义为藏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馆藏文物就是博物馆所指的藏品,所以馆藏文物也称文物藏品。文物藏品具有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特点,是通过合法途径为博物馆所收藏,经过专业的清理、编目、鉴定、建账和分级等程序,保存于专门库房,有专人保护。文物藏品的特点主要有:其一,收藏的文物性质和任务要与本馆相符。博物馆创建是由特定价值定位,其展览、收藏和研究的藏品也有界定。因此,博物馆首先必须使藏品的性质和任务与本馆相符。其二,藏品的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必须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与博物馆的性质、任务相符合。博物馆从收藏、研究和展览的角度出发,收藏藏品可以有不同的价值。其三,藏品必须具备展示、利用和研究价值。

二、博物馆文物藏品管理的意义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的财产都是文物藏品,是非常宝贵的文化遗产。文物藏品多为单独一件或一本,不具有再生性。因此,藏品的保存环境和使用过程都必须严格控制,尤其是一级藏品。对于藏品的档案,则不限制使用,在陈列和研究时都可以代替原件作为陈列和研究对象。对紫外线和湿度、温度比较敏感的纸张或者丝帛质地的藏品,其寿命和老化速度会随着不断的提取展示而缩短。藏品的安全系数可以随着藏品管理制度的实施而得到保证,使其损耗降低。从使用角度严格控制藏品的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博物馆文物藏品管理现状

(一)预防性保护与管理意识不强

博物馆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藏品,一个博物馆的地位和规模与藏品质量和数量关系密切,可见藏品对博物馆的重要性。但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重陈列轻保管”是大多数博物馆的共同现象,这就制约了藏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加重了藏品的受损程度。缺乏藏品的预防性保护意识和相应的保护性方案是上述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很多博物馆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解决藏品受损问题,在管理制度方面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机制,单纯的靠抢修来保护已经受损的文物显得非常被动。被修复藏品只有在一定环境进行保养才能防止二次受损。因此,我们要改善收藏环境,妥善保存文物藏品,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

(二)文物藏品管理和保护经费不足

博物馆普遍存在经费不足现象。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和维修是当前国家财政拨款扶持的重点项目,而对博物馆文物保护修复、征集和安防文物、维修博物馆馆舍等方面的经费拨款是近年来才增加的项目。因此,许多中小型博物馆开展保护和管理藏品工作困难重重。近期,博物馆藏品保护管理经费短缺、工作任务繁杂的现象已经引起各地有关文物管理机构的重视,开始逐渐加大对这方面的拨款支持,但是这还无法满足博物馆的根本需求。

(三)文物藏品保存设备现代化程度不高

柜、箱、盒、架是博物馆藏品库的主要保存设备。中小型博物馆的保存设备多是由残旧设备拼凑而来,箱柜种类繁杂,不利于管理工作。材质多以木质材料为主,粘合型板材居多,此类板材不仅释放对文物有害的气体污染物,还容易破裂,加大文物受损的风险。金属材质的保存设备,金属板材制作和厚度均达不到严格的密封要求,而且还会出现锈蚀现象。甚至有的博物馆根本没有基本的保存设备,直接将藏品堆放在面积狭小的仓库地上,鉴于藏品库不具有开放性,这也成了博物馆建设中比较容易忽视的部分。

四、博物馆文物藏品管理完善方法

(一)合理制定文物藏品保护制度与技术规范

博物馆应健全藏品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和细则,建立、健全藏品保护技术规范,在执行中不断修改和完善,使博物馆在管理和保护藏品方面更加系统、科学、规范。

将“不改变文物原状”作为根本出发点,对文物进行保护技术处理,但就文物原状概念而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说法也各不相同。即使专业人员对文物进行保护性技术处理时也无法掌握此度。不同人对经过修护处理的文物反应各不相同,对使用新材料和改变文物外观较难接受。因此要合理评价一个文物的处理技术,文物保护技术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二)加大文物藏品管理经费的投入和使用

各级地方政府应重视文物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加大资金投入,博物馆对藏品进行合理维护,有关专家要对重点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在近期和后期很长时间段内,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管理技术规范对文物藏品进行管理,这样将文物保护管理与财务计划相结合,使文物保护更到位,资金使用更合理。

(三)开展文物征集活动,提升馆藏文物数量和质量

博物馆藏品是开展社会教育和服务、陈列、研究等活动的物质基础,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同时,需要不断补充和提高藏品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丰富馆藏文物内涵,因此开展文物征集活动是文物藏品管理的需要。首先,我们应针对本馆文物藏品内容及分类有目的地征集,尽可能使馆藏文物保持完整性、系统性,不但要增加藏品的数量,更应该提高藏品的质量和品种多元化。其次,在文物征集活动中应加强预见性。随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许多现代化物品快速被淘汰、甚至消失,我们在征集过程中既要尊重历史,也不能轻视现代,要认真制定征集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使博物馆征集活动得以持续发展、有序进行,真正起到补充和丰富文物藏品的作用。

(四)提高文物藏品保护技术的具体做法

科学的藏品保护技术是衡量博物馆是否达到现代化水准的标志之一,藏品保护的实质是保持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首先,加强环境管理。按各类藏品的不同质地选择理想的保存环境,对库房和陈列室的环境要进行监测,消除有害因素。

其次,对藏品进行科学养护。保养工作包括:第一,控制空间温、湿度变化,大到库房、陈列室,小到陈列柜,把温度、湿度恒定在标准范围内。第二,控制光线辐射对藏品的影响。第三,对病虫、霉菌方面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第四,预防灰尘和其他物质的污染。为使博物馆空气污染物降到最低,有如下做法:一是在库房和陈列室安装过滤设备,二是在观众入口处安装鞋子除尘设备,三是库房人员出入库要换上专用鞋子,四是定期使用吸尘器进行清洁除尘。

再次,在保存藏品的设备问题上权衡利弊。木材产生的酸性微环境对藏品损害的问题已经引起专家们的重视,金属材料制作藏品设备的应用在逐步扩大。金属有利于净化环境,但是不能选择铁质,应该以铝镁合金为主,考虑经济因素,以不锈钢材料的使用较为合理。

(五)加快建立文物藏品信息管理系统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提高藏品的保管利用水平,博物馆建立信息化系统是必然趋势。传统管理文物藏品的编目卡片方式被新型的信息管理系统所取代,可以根据某一属性快速的复制、查询藏品,使文物档案的管理更加科学,使用更加广泛。覆盖全国的文物藏品,收录与藏品有关的年代、名称、照片、纹饰、器形等全部信息,形成一个巨大的文物藏品数据库。从事藏品信息登记人员要及时进行藏品登记、分类、编目、保养等工作,该系统能迅速、正确地把藏品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使用,大大提高了博物馆保管工作的效率,有效缓解藏品保管和利用之间的矛盾。该系统还可以查询各地博物馆的藏品信息,对于博物馆之间进行藏品交换、调拨和借用起到积极作用,形成国有馆藏文物资源共享机制,优化博物馆藏品体系建设,更好地实现文化惠民目标。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博物馆在管理藏品的过程中还会不断面临新的问题,所以,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是当前藏品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随着传统管理方法被先进的管理技术所取代,我们要充分考虑传统技术的优势,将真正落后的部分淘汰,保留那些优劣相当或者不明确的技术,实现传统技术与现代技术相结合。

[参考文献]

[1]王宏钧.中国博物馆学基础[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2]罗怀日.试谈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J].大众文艺,2012,(3).

[3]何燕玲.浅论博物馆藏品信息数据化[J].商业文化,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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