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权办理的步骤如下:到所在区县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向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到外汇管理局申请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进入名录备案,外汇账户开立申请;根据企业进出口岸的不同,到所属地海关办理异地备案关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
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确定指定经营企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实施前公布。
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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