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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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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合同履行地的人民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管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在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根据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提起诉讼。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一般以合同履行地的人民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管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在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根据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提起诉讼。

二、如何确定租赁合同的纠纷管辖

1、租赁纠纷,虽然是以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但依其性质而言,仍然属于债权债务纠纷。虽然,对于不动产纠纷,各国一般都明确为专属管辖。

2、就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确定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曾于1985年7月24日,向最高人民作出请示,请示提出:“最近,本市宣武区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志所承租的房屋坐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街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

3、宣武区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都匀市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宣武区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

4、如苗-义诉袁*信收房一案,被告袁*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坐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一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

三、各种合同纠纷的管辖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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