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业务内容如下: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
1、国营保险组织,指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保险组织;
2、保险股份公司,它是西方国家保险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3、合作保险组织,即由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被保险人)自己共同设立的一种以合作方式办理保险业务的组织,它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互助性,是保险业特有的组织形态;
4、个人保险人,现代各国一般不允许公民个人充当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但作为传统的继续,个人保险人在英国至今依然存在。
法律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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