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是某中学老师,两年前他与在某外企担任领导职务的张某结婚。婚后张某不愿意生孩子,总是悄悄采取措施,蒙在鼓里的胡某开始怀疑是自己生育能力有问题。后来准备去医院做检查时,张某才道出实情。为了生孩子一事,胡某与张某争吵不休。胡某一怒之下提出离婚。那么,法院会支持胡某的诉讼请求吗?
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不能强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女方的生育权优先得到保护,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本案中,张某不愿意生孩子的做法其实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如果双方因为生育权纠纷导致感情破裂而请求离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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