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终结对于判决书执行的时候,可能会发生执行 管辖权异议 的问题。当事人对于执行管辖权有异议也可以提出,至于如何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就要看具体的规定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 提出管辖权异议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收到 执行通知书 之日起10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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