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情况,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判决,并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计入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同时,减刑裁定在发现漏罪情况下作废,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然而,在发现漏罪后,可以在数罪并罚后的服刑期间,在减刑决定的频次和幅度上进行“酌予考虑”,以实现一定程度的返还或补偿,以维护公平。
法律分析
罪犯服刑期间还有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同时,在发现漏罪情况下,服刑期间的减刑裁定作废,更不可能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当然,在发现漏罪的情况下,减刑裁定“一笔勾销”似乎有失公平。司法实务中可以在数罪并罚之后的服刑期间,在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酌予考虑”,也就是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返还”或者说是“补偿”。
拓展延伸
罪犯漏罪的发现对量刑决策的影响
当在服刑期间发现罪犯有漏罪的情况时,这将对量刑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漏罪的发现可能揭示出罪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被发现的其他犯罪行为,这可能导致原本的量刑决策需要重新评估。法院可能会考虑漏罪对罪犯的个人品行、犯罪动机以及整体犯罪行为的影响。此外,漏罪的发现还可能影响对罪犯的社会危险性评估,这将直接影响到判决的严重程度和刑期的长短。因此,在发现罪犯有漏罪的情况下,量刑决策将需要更加全面和准确地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结语
在发现罪犯服刑期间有漏罪的情况下,对新发现的罪行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入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然而,在发现漏罪的情况下,减刑裁定会被作废,因此需要在决定减刑的频次和幅度上进行酌情考虑,以实现一定的返还或补偿。发现漏罪对量刑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可能需要重新评估罪犯的个人品行、犯罪动机和整体犯罪行为,同时还会影响对罪犯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因此,在发现罪犯有漏罪的情况下,量刑决策应更加全面、准确地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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