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诉讼期间不能强拆房屋,需等待结果。行政机关可公告限期拆除,若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不拆除,可强制拆除。强制拆迁需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动员其自行搬迁。未搬迁者才可实施强制搬迁。拆迁时需有证明人、公证部门保全证据。被执行人应到场,如拒绝到场,不影响执行。物品清点后交给被执行人,未领取者可办理提存。执行后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分析
一、复议诉讼能否强拆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能强拆房屋。在等复议结果或者诉讼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拆除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房屋强制拆除执行程序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结语
经过复议或诉讼程序,对于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并限期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在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应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其自行搬迁。执行人员只有在被拆迁人未自动搬迁的情况下,方可正式实施强制搬迁。同时,应有相关证明人在场,对被拆迁房屋及其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拆迁后的房屋将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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