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供役地的土地转让后,地权仍然存在。根据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意味着地役权不能够脱离需役地的存在而存在,处分的时候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处分或者转移。地役权因为其具有从属性,任何单独转让或者抵押地役权的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此我们应当注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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