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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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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6.05.22 • 【字 号】蚌政办[2006]25号 • 【施行日期】2006.05.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的紧急通知

(蚌政办〔2006〕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先后发生多起火灾事故。午收和高温季节即将来临,为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

此次排查整治的范围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出租场所和文物、古建筑,旅游景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

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损坏,或者被遮挡、覆盖的;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问题,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2.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

3.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出租场所

出租场所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的。 (四)文物、古建筑和旅游景点

被确定为县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和旅游景点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通道不畅通的。 二、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观念,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织,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及公安、安全生产、工商、城建、卫生、文化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督查,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格局,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火灾

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全力做到火灾隐患必除。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确定责任人,确定隐患整改时间。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问题严重、确实整改不了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 (三)严格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关键在于落实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仅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今后,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全部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制度。对因未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职责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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