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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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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外交关系法

周总理的亚非14国之行

 万隆会议以后,非洲的民主革命蓬勃开展,到1963年底,非洲的59个国家和地区中,有34个已经独立,占非洲总面积的80%,人口的84%。为增强友谊,支持非洲人民的革命斗争,周总理从1963年12月13日到1964年2月5日,访问了非洲10国和亚洲4国,历时72天,行程十万八千里。访问期间,周总理阐述了中国与非洲和阿拉伯国家相互关系的五项原则,并提出中国对外援助的八项原则。

第一节 概述

 广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设常驻使馆、派遣或接受特别使团、国家领导人访问、举行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 狭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在对方领土内互设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请注意尼柯尔松关于“外交”的概念。

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 外交关系法的渊源,过去主要是国际习惯,二战后,签订了一些关于或涉及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其中主要有:

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和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 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 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约》 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

的公约》

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中国政府于1975年11月25日交存加入书,并对公约第14条、第16条、第37条第2、3、4款作了保留。1980年9月15日我国撤回对第37条三个条款的保留。公约于1975年12月25日对我国生效。

第 十四 条

一、使馆馆长分为如下三级:

(甲)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乙)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及教廷公使; (丙)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二、除关于优先地位及礼仪之事项外,各使馆馆长不应因其所属等级而有任何差别。 第 十六 条

一、使馆馆长在其各别等级中之优先地位应按照其依第十三条规定开始执行职务之日期及时间先后定之。

二、使馆馆长之国书如有变更而对其所属等级并无更动时,其优先地位不受影响。 三、本条规定不妨碍接受国所采行关于教廷代表优先地位之任何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一、外交代表之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应享有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所规定之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行政与技术职员暨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均享有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所规定之特权与豁免,但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对接受国民事及行政管辖之豁免不适用于执行职务范围以外之行为。关于最初定居时所输入之物品,此等人员亦享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之特权。

三、使馆事务职员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就其执行公务之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酬报免纳捐税,并享有第三十三条所载之豁免。

四、使馆人员之私人仆役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其受雇所得酬报免纳捐税。在其他方面,此等人员仅得在接受国许可范围内享有特权与豁免。但接受国对此等人员所施之管辖应妥为行使,以免对使馆职务之执行有不当之妨

碍。

第二节 外交机关体系

• 一国借以与另一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持和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统称为国家外交机关,包括国内的中央外交机关和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 一国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一国派出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可分为两类:常设的外交代表机关和临时性的外交代表机关。

国内外交机关

中央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是一国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在对外关系上,国家元首所作的一切法律行为,均被视为其所代表的国家的行为。

国家元首在对外关系上的职权由本国宪法规定,其职权主要有: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宣战和媾和等。国家元首在他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以及最高之礼遇。

中央外交机关

• 政府是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政府在外交方面具有本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重要职权,大体有:领导外交工作,同外国政府谈判、签订条约,签发某些本国谈判、会议和缔约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一定等级的外交人员等。

• 政府首脑在对外关系上居于首要地位,可以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签订条约,同外国政府首脑发表共同声明和公报等。政府

首脑在国外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中央外交机关

• 外交部在外交关系上的职权主要有:负责执行政府关于外交政策的规定,处理一般外交业务,指导和监督驻外使领馆、特别使团和驻国际组织使团、出席国际会议代表团的工作和活动,与外国使领馆、特别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

• 外交部长具体领导外交部门的工作并处理日常事务,如同国外代表团谈判、签定条约、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交部长在外交活动中代表国家而无须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交代表机关

• 常设外交代表机关仅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在现代国际法中,常设外交代表机关还包括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代表团。

• 临时外交代表机关,又称特别使团(节),是指一国派遣到他国或国际组织执行特定的临时外交任务的外交使团。这一类代表机关又可分为政治性使团和礼节性使团等。

外交团

 外交团,狭义的是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则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它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大多数驻在国都将各使馆提供的名单编成外交官衔名录,分发给各使馆。这实际上就是外交团的组成人员名单。

 外交团通常设一团长,外交团团长由驻在国的使馆馆长中等级最高、到任最早的馆长担任,这就使教廷大使也有可能取得这种地位。在一些天主教国家,按这些国家的传统,外交团团长由教廷大使担任。

外交团

 外交团并非是一个固定组织,也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而只是在礼仪方面起作用.

 例如,外交团团长代表外交团成员在接受国的庆典、宴会上致词,应东道国政府的请求向外交团成员通知事情或传达一些意见,向接受国政府转达外交团成员在日常事务方面的请求。  但是,外交团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特别是向接受国施加政治压力,获取非法利益.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 l999年5月8日,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大使馆遭到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军事集团的三枚导弹从不同角度的袭击,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20多人受伤的惨案,使馆大楼遭受严重破坏。这是外交史上史无前例的野蛮暴行,直接违反了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第29条和l973年《关于制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侵犯了使馆及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至于协议采取什么形式,则由有关国家决定。过去往往缔结条约,近来多用换文或双方发表联合公报等形式。  一个国家同哪些国家、经过什么程序、按照什么条件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属于该国自由裁夺的事项。

使馆的职务

代表。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政府的代表。使馆,特别是使馆馆长,是派遣国和接受国政府之间进行联系或者商讨有关两国关系事项的代言人。  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国家及其国民的利益。

 谈判。为解决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发生的问题,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谈判  调查和报告。通过合法的方法,掌握接受国的国内情势及其发展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

 促进 。促进派谴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加强两国间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合作关系。

除上述主要职务,在接受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使馆还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经接受国同意,可以受托保护未在接受国派有外交代表的第三国及其国民利益。

 兼任外交使节。兼任外交使节是由于外交官人员不足、派遣国经济紧张,或其他原因,使馆馆长不设在接受国国内,而由驻邻国的使馆馆长兼任的制度。

 随着许多殖民地国家宣布独立,现在兼任大使制度更趋于普遍化。因

为这些新生国家根本没有在世界所有国家设立大使馆的财政能力。

使馆的人员

使馆人员享受特殊的特权和豁免与他们所属的类别有联系。  使馆人员分为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等几类。

外交人员。指使馆内具有外交官职衔的使馆职员,包括:使馆馆长、参赞、秘书、武官和随员。

 行政和技术人员。承办使馆中行政和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室主任、译员、会计、打字员、无线电技术员。

 服务人员也称事务职员。包括汽车司机、厨师、传达员、维修工、清洁工等。

 此外,《公约》中还列有一种“私人仆役”,是指上述各类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如保姆。私人服务员不属于派遣国的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派遣国雇用的人员,不在使馆人员编制之内。

使馆馆长的等级

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规定,使馆馆长分为三级:(1)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的使馆馆长;(2)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公使及教廷公使;(3)问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

 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办则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务时,被委派暂代馆长职务,主持使馆日常行政事务的使馆外交人员。

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 “一、派遣国对于拟派驻接受国之使馆馆长人选必须查明其已获得接受国之同意。二、接受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不予同意之理由。”

 为了避免被拒绝接受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许多国家在正式任命使馆馆长之前,事先就拟派遣的使节人选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征求接受国的意见,如果驻在国同意接受,派遣国才正式任命。一国有权拒绝一个

他认为不能接受的人为驻在国的外交代表,这在外交上称为“不受欢迎的人”。

接受国宣告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可接受的人,有各种原因,最常见的是由于有关人员经查明干涉接受国内政或者从事间谍活动。1971年英国政府要求前苏联驻伦敦使馆l05名外交人员离境,是一次规模最大的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的事例。

 此外,外交代表发表对接受国不友好或诋毁的言论,也可能引起接受国采取这种行动,1952年美国驻苏联大使凯内在柏林一次演讲中说在莫斯科的美国人的生活,与珍珠港事件后被拘留在德国的美国人的生活差别不大,于是被苏联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携带国书赴任

外交代表的人选经接受国同意后,派遣国就可以正式任命,并使其携带国书赴任。馆长到达接受国首都后,应立即拜会外交部长,商定递交国书事宜。

 国书(credential)是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其中写明馆长的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予以信任等。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由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

 代办级使节是由一国外交部向接受国外交部派遣的,其委任书由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发出。

外交使节职务的开始与终止

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者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两种日期由各国任择一种,作为任职开始日期。

 使馆馆长在接受国期间,因等级升格,或者派遣国或接受国的国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发生国家合并或分立时,通常须重新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国书,这叫做国书再递。  使馆人员职务终止的原因包括:(1)本国召回。(2)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外交关系断绝。(3)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4)接受国要求其派遣国召回。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目前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

法律依据。《维也纳公约》规定:“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地执行职务。”它兼顾了外交使节的代表资格和外交职务的有效执行两个方面,是比较妥当的。这也是现今国际上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根据的普遍接受的观点。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存在三种有重大影响的学说.

 治外法权说.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免.

 代表性说.这种学说把外交特权和豁免建立在使节的代表性上,认为使节是君主或国家的代表,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其使节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 职务需要说.这种学说以使馆和外交人员执行职务的需要来说明特权和豁免.

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用国旗和国徽 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 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 通讯自由

 行动及旅行自由  免纳捐税和关税

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  

  

人身不可侵犯

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管辖的豁免(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作证义务的豁免,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 免纳关税和查验 免纳捐税

根据1961年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外交代表还享有下列特权和豁免:棉与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如服兵役,担任陪审员等,并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

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 使馆馆舍不得以与使馆职务不相容的方式加以使用

 尊重接受国的法律与规章  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在古希腊就有了领事的萌芽。但是领事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说,则产生于中世纪后期。在16世纪以前,领事常从本国侨商中选出,其职能是代表本国侨商同地方当局打交道和解决商务纠纷。从16世纪开始,领事不再从当地侨商中挑选,逐步转为政府委派,成为“委任领事”。18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领事制度开始从欧洲推行到西亚和东非等国家。近代的领事制度是建立在国际习惯法的基础之上的。1928年,美洲国家曾缔结过一个区域性的多边领事条约。直到1963年,才在联合国主持下签定了全球性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于1979年正式加入了这一公约。

领事裁判权

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与中国建立以“领事裁判权”为核心的领事关系。所谓领事裁判权,即西方列强在亚非各国的领事根据不平等条约享有的按照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 西方列强在中国的首次规定是在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中又加以明确和扩大。以后的西方各国也通过条约和最惠国条款纷纷攫取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制度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直到1949年,西方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才被彻底取消。

领事机关(consulate)及其人员(consul)

 一国根据协议派遣到他国一定地区执行护侨、通商、航务等

领事职务的机构,称为领事机关。

 领事机关可分为使馆内的领事部和专设的领事馆。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外国设立专门的领事馆办理领事业务。关于领馆的设立,公约规定,领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领馆的设立地点、领馆类别及其辖区,由派遣国决定,但须经接受国同意。这种同意往往通过两国协议表示。

领事馆的设立

在实践中,领事馆一般设在派遣国国民聚居或频繁出入的城市,或者设在派遣国船舶经常出入或者有广泛商业关系的港口城市。领馆的设

立地点、领馆的类别及其辖区确定后,派遣国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才能变更。此外,总领事馆或领事馆如欲在本身所在地以外的地点设立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或者在原设领馆所在地以外开设办事处作为该领馆的一部分,均须经接受国的同意。

 领事辖区或领区(consular district)是指为领馆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

领事的职务

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境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 促进。促进两国之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

 了解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了解接受国境内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 办理护照和签证。  帮助派遣国国民;

 公证和行政事务。执行公证、民事登记等职务和办理若干行政性质的事务;

 监督、检查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

领事馆与使馆的区别(重点)

 领事馆(consular post)和使馆(diplomatic mission)都是

执行本国对外政策的国家对外关系机关,但有很大差别,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使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国来说是全局性的。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则一般限于在领区。

领馆人员的组成

 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馆雇员和服务人员。领事官员是

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领馆雇员,即领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包括办公室秘书、译员。服务人员包括汽车司机、传达员等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领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不属于领馆人员之列。

领事官员

领事有两种:专职领事和名誉领事。专职领事是一国政府正式派遣的领事官员,由派遣国国民担任。名誉领事是派遣国从居住在其领馆所在地国家的人士中选任的,一般选择接受国有实力的经济界人士或律师担任,旨在增进两国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商业关系。

 名誉领事(honorary consular officers)不是派遣国国家人员编制,也不领取薪金,通常以领馆所收的手续费、规费为报酬。名誉领事并不委任其担任所有领事职务,一般只担任核发签证,出具原产地证明和公证等职务。

领馆馆长和其他人员的委派

领事分为专职领事和名誉领事。

 专职领事是一国政府正式派遣的领事官员,由派遣国国民担任。  名誉领事是派遣国从居住在其领馆所在地国家的人士中选任的,一般选择接受国有实力的经济界人士或律师担任,旨在增进两国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商业关系。名誉领事不是派遣国国家人员编制,也不领取薪金,通常以领馆所收的手续费、规费为报酬。名誉领事并不委任其担任所有领事职务,一般只担任核发签证,出具原产地证明和公证等职务。

领事馆分为四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相应地,领馆馆长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目前,中国在外国只设立总领事馆和领事馆。外国在中国设立的领馆均为总领事馆。在实践中,各国根据其国内法,可委派各种职衔的领事官员,中国目前委派的有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随员。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习惯法并不要求委派领馆馆长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有些国家要求事先征求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国家之间可以商定事先征求同意的程序。

派遣国委派领事,应将领事委任书,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适当途径送至接受国政府,领事馆馆长经接受国准许方可执行职务。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即是接受国准许的表示。领馆馆长取得领事证书后,方可开

始执行职务。但领馆馆长在获得领事证书之前可以临时执行职务。  一国拒绝发给领事证书,无须向派遣国说明拒绝的理由。如果接受国同意,派遣国可以向接受国致送通知,载明馆长的全名、等级等,以代替送领事任命书。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在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派遣国一般只需将名单连同职衔书面通知按受国即可。

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领馆人员职务终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  派遣国通知接受国有关领事职务业已终止;  领事证书被撤销;

 有关人员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人;  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等。

领馆馆长就任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派遣国委派领事,应将领事委任书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适当途径送至接受国政府,领事馆馆长经接受国准许方可执行职务。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即是接受国准许的表示。

 领馆馆长取得领事证书后,方可开始执行职务。但领馆馆长在获得领事证书之前可以临时执行职务。一国拒绝发给领事证书,无须向派遣国说明拒绝的理由。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在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派遣国一般只需将名单连同职衔书面通知按受国即可。

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派遣国通知接受国有关领事职务业已终止;  领事证书被撤销;

 有关人员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  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  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发生战争

 公约规定,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断绝外交关系时,领事关系是否断绝视两国的意图而定.

领事特权与豁免(重点)

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领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领馆及其人员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根据,和外交特权与豁免一样,采取职务需要说,同时也考虑到代表性。

“此等特权及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领馆能代表本国有效执行职务。”但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又不同,领馆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比使馆及其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要少一些。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作了规定。

1963年维也纳公约关于领事特权和豁免的规定是各国处理领事特权和豁免问题的标准。探视各国在某些方面的实践,较之公约中的规定,已经趋向于接近外交特权与豁免.

 中国自1980年以来,已经同二十几个国家在平等互惠的原则下缔结或重订了领事条约.这些条约是建立在维也纳公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但对某些特权与豁免的规定有所发展.了解有关国家的领馆及其人员应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除了1963年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外,还应该看双边领事条约.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工作的便利 维也纳公约规定,接受国应给予领馆执行职务的充分便利.接受国应便利派遣国臵备馆舍或协助领馆以其他方法获得房舍,在必要时应协助领馆为其人员获得适当房舍.

 使用国旗(national flag)和国徽(national emblem) 领馆所在的建筑物及其正门上,以及领馆馆长寓邸和在执行公务的交通工具上可以选怪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 领馆馆舍(consular premises)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领馆馆舍是指专供领馆使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及其所附属之土地。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 

公约关于“一定限度”的规定

“接受国官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时应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 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

 领馆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国防或功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确有必要,应向派遣国进行迅速,充分和有效的赔偿.

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 通讯自由  行动及旅行自由  免纳捐税和关税

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通知

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一定限度的人身不可侵犯  一定限度的司法管辖豁免  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的免除  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 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的义务,免除接受国关于雇用外国劳工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免于适用接受国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个人劳务和公共服务,及有关征用、军事捐献及屯宿等军事义务。

不享受特权和豁免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享受公约规定的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在接受国内从事私人有偿职业的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这些人员的家属或私人服务人员;领馆人员家属本人在接受国内从事私人有偿职业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第22条规定:“领事官员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拘留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或者领馆服务人员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拘留的外国人,除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作证外,不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私人服务人员不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所负义务

根据公约第55条的规定,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负有以下义务:  领馆、领馆人员和其他享有领事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其行为和活动必须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 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容的任何用途。  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

 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第五节 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补充)

一、概述

二、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定义和特征

 2011.12.10

 伊朗传召瑞士大使抗议美国侵入领空并提出赔偿要求

 伊朗和美国之间自1980年断交后没有外交关系,双方在对方首都互设利益代表处,伊朗利益代表处设在巴基斯坦驻美国大使馆内,美国利益代表处设在瑞士驻伊朗大使馆内。

思考题

 一、单选题

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但接受国的以下行为是合法的。( )  A.使馆馆长同意,接受国官员进入使馆馆舍

 B.使馆内发生了严重火灾或瘟疫,接受国官员进入使馆馆舍  C.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接受国官员征用使馆馆舍和交通工具  D.使馆的警卫人员进入使馆驱逐侵入使馆者

2.汤姆是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官员。一日,汤姆下班后目睹了发生在乙国的一起交通事故。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面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 A.汤姆作为领事官员,免除作证义务

 B.汤姆作为领事官员,虽然免除作证义务,但派遣国同意其出庭作证时,汤姆应出庭作证

 C.汤姆就该交通事故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

 D.汤姆就该交通事故不得拒绝作证,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可以依照本国法对其强制出庭作证或予以处罚

 3.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 A.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馆,行使职务是在其首都的范围内

 B.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出的使馆馆长包括大使、公使和代办

 C.外交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以及高级翻译  D.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将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其同意后,方可正式派遣

 4.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 岁,已婚)和其女(15 岁)。 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 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 5.甲乙丙3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  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权进入逮捕汤姆  C.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  D.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管辖

 二、多选题

 1.甲国发生军事政变,政变失败后,政变领导人逃入乙国驻甲国使馆寻求外交庇护,根据一般国际法,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 A.乙国使馆给予政变领导人外交庇护违背了使馆的义务  B.甲国可以进入乙国使馆将政变领导人逮捕

 C.甲国应提供方便使政变领导人离开甲国去乙国  D.一般国际法不承认外交庇护

 2.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 A.外交信差不受驻在国的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 B.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的遗产税不在免征之列

 C.对于不在使馆建筑内的外交人员的住所,驻在国必要时可以不经外交人员同意实施搜查

 D.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和民事管辖豁免

 3.杜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杜某在乙国首都实施抢劫,有1名乙国人在抢劫中被其杀死。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事件。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 A.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 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 C.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杜某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认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杜某提起刑事诉讼

 D.如甲国表示放弃杜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杜某径行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杜某本人是否同意

 4.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

 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 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 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

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

 根据上述规则,A项不属于外交官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权引发的诉讼,而属于代表派遣国而置有的不动产,应享有豁免;B项属于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作为遗产继承人引发的诉讼,不享有豁免;C项属于外交人员在公务范围以外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引发的诉讼,不能享有豁免;D项两个外交官在其派遣国的债

 5.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 A.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 B.皮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 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

 D.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

 6.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国对奥马的任命需征得乙国同意,乙国一经同意则不可撤销此项同意

 B.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火  C.贝登在公务之外开车肇事被诉诸乙国法院,因贝登有豁免权乙国法院无权管辖

 D.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制度

 7.甲乙二国建有外交及领事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馆区域均纳入征用规划范围。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国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如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可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

 B.即使大使官邸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乙国也不可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  C.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  D.甲国总领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

 不定项选择  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  A.使馆外交人员  B.外交信使

 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

 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

思考题

 一、单选题

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但接受国的以下行为是合法的。( )  A.使馆馆长同意,接受国官员进入使馆馆舍

 B.使馆内发生了严重火灾或瘟疫,接受国官员进入使馆馆舍  C.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接受国官员征用使馆馆舍和交通工具  D.使馆的警卫人员进入使馆驱逐侵入使馆者

 【答案】A

 【考点】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 【解析】使馆馆舍神圣不可侵犯,除非使馆馆长同意,任何情况下接受国官员不得进入使馆。

 2.汤姆是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官员。一日,汤姆下班后目睹了发生在乙国的一起交通事故。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面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 A.汤姆作为领事官员,免除作证义务

 B.汤姆作为领事官员,虽然免除作证义务,但派遣国同意其出庭作证时,汤姆应出庭作证

 C.汤姆就该交通事故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

 D.汤姆就该交通事故不得拒绝作证,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可以依照本国法对其强制出庭作证或予以处罚

 2.【答案】C

 【考点】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领事关系法——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管辖豁免

 【解析】领事官员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的义务,除此之外领事官员不得拒绝作证。但领事即使拒绝作证也不得对他施以强制或处罚。所以正确答案是C。

 3.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 A.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馆,行使职务是在其首都的范围内  B.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出的使馆馆长包括大使、公使和代办

 C.外交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以及高级翻译

 D.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将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其同意后,方可正式派遣

 【答案】D

 【考点】使馆的组成和等级,以及外交代表的派遣

 【解析】A项中,使馆行使职务的范围为接受国全境;B项中,使馆馆长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节,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三级。其中,大使和公使是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的使节,而代办是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C项中,外交职员包括参赞、武官、秘书和随员,而高级翻译则属于行政技术人员。

 4.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 岁,已婚)和其女(15 岁)。 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 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 【答案】C

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 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 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 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另外,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第 20 条 规 定 ,“外交特权适用于外交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女”。根据以上分析,C 选项正确,A、B、  D 选项错误。

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 D。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规定,外交代表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 非接受国国民,得享有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有的国家限制在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范围内;也 有的国家把外交特权给予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双亲或姐妹。而我国法律规定,“外交特权适用于外交人 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女”。因此,考生需要特别注意我国法律对外交豁免范围的界定。

 5.甲乙丙3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  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权进入逮捕汤姆  C.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  D.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管辖

C

 二、多选题

 1.甲国发生军事政变,政变失败后,政变领导人逃入乙国驻甲国使馆寻求外交庇护,根据一般国际法,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 A.乙国使馆给予政变领导人外交庇护违背了使馆的义务  B.甲国可以进入乙国使馆将政变领导人逮捕

 C.甲国应提供方便使政变领导人离开甲国去乙国  D.一般国际法不承认外交庇护

 【答案】AD

 【考点】外交庇护、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及义务

 【解析】一般国际法不承认外交庇护,另外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即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 【应注意的问题】作为区域国际法的美洲国际法承认外交庇护。

 2.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 A.外交信差不受驻在国的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 B.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的遗产税不在免征之列

 C.对于不在使馆建筑内的外交人员的住所,驻在国必要时可以不经外交人员同意实施搜查

 D.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和民事管辖豁免

 【答案】AB  【考点】国际法——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解析】A正确,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B正确,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的遗产税不在免征之列。C错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即使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D错误,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刑事管辖和民事管辖豁免,但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有下列情况例外: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 3.杜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杜某在乙国首都实施抢劫,有1名乙国人在抢劫中被其杀死。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事件。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 A.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 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 C.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杜某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认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杜某提起刑事诉讼

 D.如甲国表示放弃杜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杜某径行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杜某本人是否同意

 【答案】:ABC

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人员豁免的适用范围包括使馆馆长、外交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外交人员的豁免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②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除下面的例外情况,接受国的法院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包括不进行审判和处罚,也不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在行政管辖事项上,接受国对外交人员也给予一定的豁免,如免除外交人员的户籍和婚姻状况的登记,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制裁等。外交人员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有: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物权不在此列;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③外交人员享有的上述豁免是接受国的管辖豁免,如外交人员有违法行为,其相关责任并不能因此被豁免,有关的责任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④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⑤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对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 根据上述内容⑤,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但其本人并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放弃的情况下,乙国才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故选项A、C判断错误,选项D判断正确。  根据上述内容④,尽管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但其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也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乙国不能带其到法庭作证,故选项B判断错误。

 4.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

 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 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 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

 【答 案】BC

 【知识点】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司法管辖豁免及其例外

 【详 解】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参赞同使馆的馆长、武官、秘书、随员都属于外交人员的范畴,这些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即非经该外交人员的派遣国的同意,接受国法院一般不得对涉及外交人员的民商事案件进行管辖,包括不进行审判和处罚,也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有如下一些例外:(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外交人员若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而置有的不动产引起的诉讼仍享有豁免;(2)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引起的继承诉讼;(3)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也就是说,在上述四种情况下的民事诉讼,接受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外交人员不享有豁免。

 根据上述规则,A项不属于外交官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权引发的诉讼,而属于代表派遣国而置有的不动产,应享有豁免;B项属于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作为遗产继承人引发的诉讼,不享有豁免;C项属于外交人员在公务范围以外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引发的诉讼,不能享有豁免;D项两个外交官在其派遣国的债

 5.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 A.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 B.皮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 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

 D.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

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有:(1)尊重接受国法律。外交代表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应尊重接受国的法律。(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不得在使馆内庇护人,也不得在使馆内关押人。(4)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安某和皮某均为外交人员,必须遵循上述义务。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违反了其承担的义务,而皮某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并未违反上述义务。因而,A正确,B错误。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不能因为其违反义务而被剥夺,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因而C错误,D正确。  【答案】AD

 6.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国对奥马的任命需征得乙国同意,乙国一经同意则不可撤销此项同意

 B.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火  C.贝登在公务之外开车肇事被诉诸乙国法院,因贝登有豁免权乙国法院无权管辖

 D.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制度

 答案:BD

 解析:本题考核特别使团的相关规定。

 选项A错误。任命接受国或第三国国民为代表或外交人员时,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并且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 选项B正确。特别使团的房舍不可侵犯,但在遇到火灾或其他严重的灾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接受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而进入房舍。  选项C错误。有关人员公务以外使用车辆的交通肇事引起的诉讼,接受国可以管辖。

 选项D正确。特别使团也适用接受国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

人”和“不能接受”的制度。

 7.甲乙二国建有外交及领事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馆区域均纳入征用规划范围。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国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如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可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

 B.即使大使官邸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乙国也不可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  C.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  D.甲国总领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

 BC

 【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应注意,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的表现之一是: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据此,本题中,如果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不得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A选项错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因此,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的大使官邸也属于使馆馆舍,乙国也不可以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故B选项正确。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馆馆舍不受侵犯。应注意,领馆馆舍的不可侵犯的表现之一是: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一般地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如接受国确有征用的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以免妨碍领馆执行职务,并应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本题中,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需要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领馆区域纳入征用规划范围。乙国已作出了保障外国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因此,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 三、不定项选择  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  A.使馆外交人员  B.外交信使

 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

 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

 【答 案】C

 【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

 【详 解】我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并且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这个条例的内容和《维也纳公约》的内容大致相同,但在某些方面对特权与豁免的规定,少宽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第(二)项规定,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而这一点在《维也纳公约》中是没有规定的,故本题正确答案是C。而对使馆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公约》和我国的《条例》都做出了规定。关于外交信使的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公约》规定,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外交信差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的官方文件,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 对于D项从第三国过境的前往接受国的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实践中,外交代表和使馆其他人员前往接受国就任或返任、或返回本国,往往需要途径第三国国境,这就引起这样一些问题:第三国是否有义务让这些人员过境,这些人员在第三国境内时是否享有特权或豁免。对此,《维也纳公约》根据一般国际实践,规定:第三国没有义务让外交代表过境,但如果第三国发给所需的签证,它就应给予不可侵犯权和确保其过境或返回任所所必需的其他豁免。因此,D项不属于我国的《条例》新增加的规定。

 务纠纷,不属于上面四种例外的范畴,因此,仍然享有豁免,接受国法院对此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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