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办公室
)文件 浙工大办[2009]15号
浙江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现将《浙江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 财务 公务卡 通知
学校办公室
2009年10月15日印发
浙江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结算效率,增强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快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库字[2008]16号)和《关于第二批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浙财函〔2009〕109号)的精神,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学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贷记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
第三条 公务卡开立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以教职工个人名义申请,经所在部门或单位(指学院、部、馆、中心等,以下同)确认。教职工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公务卡以教职工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统一申办,部门、单位指定经办人到计财处领取“浙江省省级财政预算单位公务用卡申请表”(汇总表)和“浙江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个人表)。
(二) 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先到所在部门或单位申请领表,填写“浙江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交到所在部门或单位。
(三)部门或单位审核同意后,填报“浙江省省级财政预算单位公务用卡申请表”,到学校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确认后将两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转至计财处。
(四)学校计财处负责将申请资料报送代理银行(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工商银行,服务电话95588)申办,代理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申请人开卡资料并制作公务卡。
(五)代理银行将办妥的公务卡及相关资料通过计财处发给教职工,计财处再负责将相关信息传送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六)教职工在领到公务卡(包括毁损补卡、挂失补卡等)后,须由本人及时、直接到工商银行的网点办理启用手续。完成启用手续后,公务卡可以进行刷卡交易。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属于银联贷记信用卡,公务卡的透支信用额度上限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使用,由持卡人设臵密码,公务卡消费默认为必须使用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办理电话挂失,或就近直接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补办公务卡按公务卡开立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持卡人在未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公务卡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等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发卡行负责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负责公务卡日常结算对账。
第九条 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持卡人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结清余款并办理销户等手续。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将在职教职工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计财处,计财处负责通知发卡行办理申办或销户等手续。
第四章 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学校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 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使用现金和银行票据结算方式的日常经费支出,包括零星办公用品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复印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公务卡报销
(一)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二)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必须于当月20日前,将上月1日起的公务消费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到计财处进行报销。
(三) 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便于持卡人与计财处、银行对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四) 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可选择特快专递方式将报销单据在“到期还款日”前5天传递到本部门(单位),并委托本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或由持卡人通过所在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向计财处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部门(单位)审批人同意,财务部门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视同原个人借款处理。或由本人先行垫付,日后按正常报
销手续冲账报销。
(五)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对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以及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相关费用支出,由持卡人承担。
(六) 计财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报销程序。
(七) 若遇网络通讯故障等特殊情况,使学校零余额账户资金不能及时向公务卡账户还款时,计财处按规定对公务卡消费报销凭证审核后,按照现金方式给予支付,由持卡人转入公务卡。
(八)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计财处,并由计财处及时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的审批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浙江省预算单位公务卡领用合约》,规范使用公务卡。对违反银行卡使用管理的行为,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根据财政部门公务卡改革的进程,逐步取消现行现金结算业务。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日常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计财处审批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使用现金支付的非本校教职工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三)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五)离退休人员因公务活动报销的费用。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十八条 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纵向科研课题经费、横向科研课题经费的支出,暂未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但也可使用公务卡结算,视同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九条 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学校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透支,必须于次月25日前将不低于透支的额度还入卡中。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计划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财政部门若出台新的公务卡管理具体办法,则依照新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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