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策,2003年2月17日,建设部以第119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以下简称“03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03规范”的实施,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03规范”实施以来,在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中得到了有效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之处。因此,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从2006年开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03规范”的正文部分进行修订。
2008年7月9日,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08规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08规范概况
一.主要修改内容
08规范在继承03规范的基础上在许多方面有所突破,与03规范比,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扩大规范实施范围和力度,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03规范针对大中型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的精神。
2、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08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
有关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明确不可竞争。
3、强化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08规范总结了清欠成效,大量增加了与合同价、工程结算、工程计价争议等相关的内容,拟从技术层面上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现象,建立解决工程计价诸多问题的长效机制。
但对我省来说,这些新内容我厅既有相关文件均有涉及。
4、细化招标人对工程量负责、投标人对报价负责且风险适当等有关条款。明确招标人必须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性招标人也应负责;提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单价合同,要求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提出人工单价不属于风险承包范围、材料价格风险
控制在5%、施工机械台班风险控制在10%;细化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几种情形。
5、要求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宜列出工程量。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措施项目,模板等
可以计算数量的措施项目要求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列出。
6、完善和修改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新增索赔、签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将不可竞争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单独列出;统一清单报表与计价报表格式;修改了单价分析
表,格式比以前复杂,要求列出材料明细。
7、附录基本没有修改。除了建筑工程混凝土垫层单列、门窗增加按m2计量、园林工程个别项目修订外,基本没有修改(编号、名称。特征、计量规则几乎未动)。标准定额司
拟安排今年进一步修订附录内容。
二、08规范与我省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新规范),已于今年7月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范中与我省现行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事项,且这些事项2个在新规范正文
中但不属于强制性条文,其他在条文说明中属于参考或建议的说明。
为配合新规范的实施,保持我省有关政策的连续性,从规范建筑市场的角度,拟对新规范中与我省现行规定不一致的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我省现行规定在我省实施情况较好的且对规范建筑市场有利的,保留我省现行规定;二是新规范的内容对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有利的,执行新规范的规定;三是结合我省现行规定,根据新规范
的内容进行补充。
具体需要明确的事项有:
1、关于暂估价。新规范允许暂定材料价格计入综合单价,允许暂定专业工程金额,统称暂估价。我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颁发的闽建筑[2005]9号与闽建筑[2005]69号文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标准,不得有暂定品牌或暂定价格,不得
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建议在贯彻时保留我省现行规定。
2、关于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的确定。新规范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当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作为依据。我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颁发的闽建筑[2005]9号文规定,编制招标预算造价(即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建议保留我省现行规定。
3、关于综合单价调整的情形。新规范条文说明提出的工程量变化超过10%且影响总造价超过0.1%的,可以调整综合单价。我省现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可以调整综合单价。鉴于新规范提出的幅度会造成综合单价调整过于频繁、不利于及时办理结算,建议保留我省现行规定。
4、关于总承包服务费。新规范条文说明提出的总承包服务费内容及费率区分三种情况:(1)只负责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的,费率按1.5%计算;(2)负责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提供配合服务的,费率按3-5%计算;(3)招标人甲供材料的,费率按1%计算。我省的总承包服务费与配合费分开,总承包服务费费率按2-4%计算,配合费没有规定费率、由承包商之间协商确定。建议保留我省现行规定,并增加规定招标人甲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率。
5、关于暂列金额比例。新规范条文说明提出的暂列金额(03规范称“预留金”,无比例要求)比例10-15%过高,容易产生甩项设计,不利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控制,建议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本预备费费率5-8%,
暂列金额比例控制在5%以内。
6、关于风险内容及其幅度。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新规范条文说明提出材料价格风险可承担幅度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风险可承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此前我省针对钢筋异常涨价问题处理意见的文件提出的材料价格风险承担幅度为10%。建议参照新规范,材料只针对“主要材料”,
明确幅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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