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居转户办理需知2014-3-10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居转户办理需知

居转户申办条件(括号内为备注信息)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06年到现在的税单,需要和社保情况吻合);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中级职称持有者可随迁子女、宝冶的中级职称证书有效,政工师无效,取得一级建造师等同于中级职称);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居转户激励条件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高级职称持有者可随迁配偶及子女,宝冶的高级职称证书暂时无效);

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

申请流程

(一)员工向所在单位提交个人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审批后,提交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审批通过后,可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咨询相关转户事宜;

(三)员工准备转户材料齐全后,送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为员工申请报送材料盖章;

(四)材料齐全后,由各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总部人力资源部申请报送时间,每月分两个批次报送(一般每月8号、28号);

(五)上海市宝山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受理材料后,将开具调档函,进行档案审查,调档函抬头统一开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如员工人事档案保存在公司之外,由公司先行调档,审核无误后移转至上海市宝山人才服务中心);

(六)上海市宝山人才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将呈报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市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进入公示期,公示通过,准予落户。

居转户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明(全家,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提交户籍证明、居住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有未成年子女的要提交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需夫妻双方证件,如因一方已办理证件,另一方计生部门不再开具,请附相关证明)、居住证随员副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网上直接打印,期限要求打印后3天之内提交资料);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持证期间有补缴及变更单位记录的,要求提交社保变更核定表,补缴社保的需要提交社保补缴证明及社保补缴变更核定表);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如有不能打印完税证明的月份,应向公司财务申请零税补申报,或由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对于长期零税需做个人说明,如与社保基数相差较大,需附银行流水及工资明细);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聘任表(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后需有相应岗位聘任,禁止高职称低聘用)、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有效期需在一年以上)、职称证书、职称评定表或者考核表(禁止沪外区域公司或有外地从业经历者申报)、岗位说明书(聘书由21世纪人才网下载打印,网址http://www.21cnhr.gov.cn/egov/table-new.jsp;,职称评定表中工作经历如有分公司从业经历,需提供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关系证明);

(五)原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备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以上材料禁止手写开具)

(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申请人在上海有住房的,不得迁入集体户,需迁入兹有住房,如自有房产产权证内写有其他共

有人人名,需要共有人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在购住房的,提交购房合同、物业公司开具的入住证明,居委会或其上级部门开具的居住证明,集体户口复印件(管辖派出所盖章);落入集体户员工需提交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集体户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现有居所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及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七)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改代码证复印件(盖集团章),单位人事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盖人力资源部章);(如分公司人员申报材料,请附分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改代码证复印件,及公司关系说明)

(八)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法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