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权为病人开休息证明,实习医师、进修医师等人员不具备开具资质。
2、开休息证明从病情实际出发提出休息建议,不徇私情,应有客观依据,如体征、检查、化验、X 线或其他特殊的检查结果,不应单凭病人主诉。
3、休息时间要根据病情而定,一般门诊 1-7 天,长期慢性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14 天;急诊病人不得超过 7 天。
4、休息证明必须当天开出,当天盖章,逾期不予补盖。一般不开具补休证明。
5、 属于公伤、严重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开休息证明要慎重掌握。
6、医师开休息证明医师必须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注明确切休息时限,医师签名并盖章,字迹要清楚。如发现弄虚作假门急诊部有权没收并追查相关责任。
7、医师只能为本科病种的病人开休息证明,非本科病种的病人应由有关科室开休息证明,否则不予盖章。
8、凡住院病人所开的休息证明,(包括家庭病房),由医务处盖章,门急诊部不予盖章。
9、严格执行休息证明盖章登记制度。
10、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具假休息证明者,要严肃查处;造成重大后果者,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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