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分析与思考
【关键词】 维和行动 人道主义 联合国 安理会 国际法
【摘要】二战以后,国际形势风云突变,愈发复杂。尤其在中东剧变、苏联解体以后,世界各地区被压制已久的矛盾爆发出来,维护世界和平更加迫切需要人类的切实行动。针对这种形势,笔者在拜阅了《世纪之交议维和——对冷战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评价与思考》、《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以国际刑法为视角的思考》两篇论文后有感写作本文。
【所参阅文章的主要内容】这两篇论文都着重笔墨于当今联合国部队维和的思考,虽然两者在形式按片上存在着差异,但是内容上还是有很多相通之处。因此,为了让本文的条理更加清楚,笔者将围绕两篇文章内容的异同点进行介绍。 相同点:1、两篇文章所论述的历史背景相同。两者都植根于二战以后风云
变幻的国际状况——世界虽然实现了总体和平,但是局部冲突却接连不断。从联合国建立至今50多年的时间里,维和部队为整个人类和平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毋庸置疑。但是由于世界政治经济力量对比失衡,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维和行动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2、两篇文章针对维和行动中存在的问题部分相同:A.维和部队的
职能发生了扩张。两篇文章中都提到的联合国前任秘书长德奎利亚尔给维和行动下的定义“为了帮助维持或恢复冲突地区的和平,由联合国组织的有军事人员参与、但无强 制执行权力的行动”。据此,我们发现当前的维和行动除了制止战争,实现地区和平以外,已经开始负责地区制度的重新建立、帮助发展经济的任务。很明显,这都与维和行动的本职内容相去甚远。B.破坏了维和行动的固有原则。两篇文章都提到了由于大国势力的渗透,很多维和部队都丧失了中立性,最终突破了自愿原则和大国不得介入原则。并且两篇文章都认为大国势力的影响是造成维和行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C.两者都描述了新的干涉他国内政的形式——“人道主义干预”成为了维和冠冕堂皇的理由。当初美国为了更加便利的实施其全球战略,在联合国大会上公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并以此为借口、以维和为外衣来掩盖其干涉别国主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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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篇文章所提出的解决目前国际维和行动的办法部分相同:A.
积极争取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谋求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B.重新定位维和行动,建立和完善与维和行动有关的法律法规。C.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的决策机制进行改良。以争取更好地保护冲突地区的权利,抵制大国势力的消极影响。D.严格遵守维和行动中中立、自愿、大国不得介入的原则。 不同点:对比两篇文章,最重要的不同点在于两者的视角不同。《世纪之交
议维和——对冷战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评价与思考》一文的作者主要是从国际法的宏观角度展开的。其基本内容也就是根据我们现在所学的国际法中关于国家主权、人权、联合国宪章结合作者自己的思考而设定,并且该文章中不断地引用他人文章的观点,我个人并不喜欢。相比之下,我更喜欢《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以国际刑法为视角的思考》一文。首先,在本文中作者以国际刑法这一独特的视角对维和行动进行剖析。同时其注意力集中在人权保护这一内容上,“小题大做”,就人权保护问题有了一个深入的探讨。作者在该文中提到了许多新的观点,如下:1、明确提出了关于解决维和行动问题的立法形式,即采取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形式(这和我国的刑法、民法设计形式极为相似)。在总则对维和行动的概念、性质、类别、组织方式,行动准则、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原则性规定。而分则则对维和行动中的具体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2、并不完全排斥“人道主义干涉”,但是对其的应用提出了诸多限制。例如:需要维和的地区人权破坏状况是否足够恶劣、维和部队自卫采取的手段是否恰当(这和我们刑法中的自卫规定相似)、确保安理会在维和行动中的主导地位等等。3、基于二战后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历史,再次提出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主张(作者当时写那篇文章时国际刑事法院还没有建立),通过联合国立法活动确定国际刑事法院的地位,并主张由国际刑事法院对相关国家在维和行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4、为了让国际刑事法院能够充分地发挥作用,作者还提出了关于法法院独立、检察官可以独立调查取证等想法。
【我的思考与感受】说实话,在开始写这篇文章之前,我纠结了很长一段时间。虽然目前国际法中有很多制度值得探讨,但是大多也都是“悬案”,争论来争论去也无法给一个定论。再加上国际法实际上并没有强制力的保证实施,我觉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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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就某一项权利或者义务进行讨论,如果没有当时国家的承认实际上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本着“小题大做”的原则,我还是习惯从现实生活中的现象入手,结合正在学习的知识谈一些实际性的问题。在一开始准备着手写这篇文章时,我就想写一些关于人权的东西,毕竟现在同时在学习国际法和人权法学两门课程,而且我觉得人权一直都是人类永恒的热点话题。在查阅相关资料之前,我一直认为维和部队都是正义之师,他们都是真正肩负着“维护世界和平”,离开祖国、亲人而为世界上某个他们可能曾经都没有听说过的地区的人们的权利而战斗。可是当我真正的去了解了这些内容之后,我内心实际上有着些许的失落——毕竟曾经幻想的完美无缺的形象就这样被打破了。于是,我就对联合国、安理会和区域组织的地位,维和部队的性质和作用,主权人权等内容有了些新的思考。
1、说到维和,不能不提到联合国、安理会和区域组织。之前,就一直听说过联合国实际上更像西方大国的傀儡(当然,我觉得现在这么说它是有些过分的)。一方面它做出的关于政治经济的实质性决定不一定会得到执行,同时由于某些大国以维和名义的操纵很可能还会成为它们干涉他国内政的替罪羊。而对于安理会,我一直以来就对那种“一票否决”制度存在异议。理由很简单,如果某一需要决定的事件和常任理事国们没有关系,很可能就是以表面上弃权实质上默许的形式通过,与此同时,某一对全人类有益的事件可能会因为涉及到某个常任理事国的利益而被迫作罢。而且区域组织也时常存在“先斩后奏”的现象,回头再操纵联合国背黑锅。
2、维和部队的作用和性质。在这里,我想强调的是无论“维和”部队是否是真正的维和之师,维和部队毕竟不能算是被执行维和地区自己的部队。虽然使用武力与不使用武力的状况很难界定,但是至少不该越俎代庖,突破固有的原则。“维和”只是制止战争、恢复和平,不应该在职能上有扩张,给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以可乘之机。而且,我认为有些地区的整段根本是不能依靠维和来解决的,使用强制力使地区暂时和平就是为将来新的争端埋下伏笔。 3、表面上看,维和的“越位”是对一个国家主权的侵犯,但实际上是对当地人民的人权之侵犯。在这里存在一个悖论,维和部队的任务是维护和平,但是他们使用的就是武力。我可以理解把武力作为一种手段去争取和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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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武力一旦超过必要的限度了,直接侵犯的就是当地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和财产权利。这样的维和不要也罢。
综上所述,联合国维权行动作为一把双刃剑,对世界局势有着重大的影响。我知道虽然规范维和行动的阻力重重,但是为了世界能够向着一个良好的方向发展,各国都应该努力推进制度的改革,做好这项事业,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张旭 刘鹏 《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以国际刑法为视角的思考》 (《法制与社会发展》 第46期)
慕亚平 陈晓华《世纪之交议维和——对冷战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评价与思考》 (《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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