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根据原因可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两类。在被迫解除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迫离开。而主动解除则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选择离开。在主动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若离职原因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且用人单位未同意支付,则法律不规定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应获得经济补偿金。此外,文章还介绍了辞职和辞退的区别以及公司协商解除赔偿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可以分为两类: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在被迫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被迫离开是因为用人单位犯了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主动解除则是指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选择离开。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不过,如果劳动者离职的原因不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而且用人单位也没有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法律就不规定劳动者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辞职和辞退有什么区别
首先,员工主动离职和单位辞退是有很大区别的。
员工主动离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个人原因辞职,另一种是被迫辞职。
个人原因辞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公司协商解除赔偿怎么办
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关于经济补偿适用范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条是将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形排除在经济补偿的适用之外。因为实践中有的协商解除是劳动者因主动更换工作提出的,此时,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太合理。因此:如果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那应依法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作为经济补偿。
结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可以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在被迫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被迫离开是因为用人单位犯了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主动解除则是指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选择离开。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不过,如果劳动者离职的原因不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而且用人单位也没有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法律就不规定劳动者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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