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
2、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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