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如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4、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6、袭击人民警察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简称民警,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