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分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恐怖活动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毒品再犯,累犯,在生效判决中确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财产判决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减刑两年以上。减刑幅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严格掌握。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一年以上。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分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恐怖活动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毒品再犯,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分子,确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判决的罪分子,数罪并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三年以上。减刑幅度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掌握。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减刑时,减刑幅度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严格把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两年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开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