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检举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抗御灾害、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等。
法律分析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二)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拓展延伸
犯人减刑的资格要求和程序
犯人减刑的资格要求和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人必须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并积极参与相关的改造和教育活动。其次,犯人的行为表现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如在服刑期间没有违反监规、没有再犯罪等。此外,犯人的个人背景和犯罪情节也会被考虑,如是否有犯罪前科、是否涉及严重暴力等。减刑程序通常包括犯人提交减刑申请、监狱对申请进行审核和调查、法院审理等环节。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犯人的表现,决定是否减刑并确定减刑幅度。减刑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旨在激励犯人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结语
犯人减刑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旨在激励犯人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减刑的资格要求包括真诚的悔罪态度、参与改造教育活动,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犯人的个人背景和犯罪情节也会被考虑。减刑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调查和法院审理等环节。最终,法院根据法律和犯人的表现,决定是否减刑并确定减刑幅度。减刑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希望犯人能真正悔过自新,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