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
2、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
3、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4、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
5、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
6、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多次亡羊补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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