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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妨碍执行公务罪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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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对于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妨碍,袭警罪指的是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袭警罪妨碍公务罪区别是:

第一,妨害公务罪规制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出人民之外的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袭击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被置于妨害公务罪之下,对于其他达不到袭警程度的袭警行为,如虽然未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暴力袭击,但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执行职务的,因暴力程度达不到袭警,仍然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阻碍”,虽然与“袭警”同样实施暴力方法,但具体表现行为有所差异。袭警的主观恶性要大于暴力阻碍执法,前者带有故意伤害、进行人身攻击的故意,后者目的是阻碍执行公务,并不一定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第三,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前者是唯一构成袭警、袭警罪的方式,后者以暴力方法相威胁的行为,仍然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范畴。

第四,对于行为人只是辱骂民警,或者实施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拍打、轻微的肢体冲突等,达不到犯罪程度的,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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