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农村门诊报销: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
二、农村住院报销:
1、镇卫生院报销60%;
2、二级医院报销40%;
3、三级医院报销30%。
三、农村大病报销比例:
1.5001-10000元报销65%
2.10001-18000元报销70%。
3.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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