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是不是特殊工种,要按1993年以前原劳动部批准的和你们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殊工种名录,名录里面有的,就是特殊工种,名录里面没有的,就不属于特殊工种。
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对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有如下规定:
(1)特殊工种名录须经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特殊工种名录必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1993年前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为特殊工种的,且只限于本行业,其他行业不能参照。
企业已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
单位所报特殊工种名录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
(2)职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符合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男需年满55周岁,女需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符合上述特殊工种条件,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上述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全文》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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