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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7条规章赔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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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章: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章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上规章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章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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