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需要哪些证明:1。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职工和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失业和个体失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失业人员和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许可证);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簿(或集体户籍证明);
4、本人正面免冠2寸单人彩色照片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3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需持有)--
④证明书)离婚证明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有初级法院判决书的,必须持有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书
6、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书(另外必须持有
①--
④证明书)如果没有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可以持有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7、个人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书(另外需要
①--
④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二)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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