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看守所意味着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地,或者防止疑犯通风报信。转移看守所涉及到我国刑法中的异地羁押移送制度。具体如下:
一、一般涉及到嫌疑人在居住地被抓住后,为防止其逃跑先行羁押于当地看守所,待案发地民警赶到后,再转交有管辖权限的案发地看守所。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当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条规定,采取的是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的原则。
二、为了办案工作的需要,办案机关常常将大要案犯罪嫌疑人、黑社会性质犯罪、职务犯罪嫌疑人等进行异地羁押,以防范他们利益当地复杂的关系网络向外界传递消息。到看守所就是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法院审判,如果法院认定有罪就需要判刑。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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