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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有哪些分类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特殊工种的分类:

1、电工作业,金属焊接,起重机械作业;登高架设作业;

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3、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4、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爆破作业;

5、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工;矿山救护作业;

6、采掘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一、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此外,还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1、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若是情节特别恶劣,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法定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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