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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小孩判给哪方?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方向取决于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有特殊情况的一方可优先考虑抚养权。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收集证据时,需取得双方基本条件、父母基本条件和孩子生活环境的证据,同时重视孩子的意见。

法律分析

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人民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换句话说,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方向取决于具体情况。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争夺抚养权该怎么收集证据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结语

离婚时,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双方在抚养问题上产生争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人民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换句话说,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方向取决于具体情况。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随母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优先考虑一方具备绝育手术、生活时间长、无其他子女、有利于子女成长等情况。此外,法院也会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在争夺抚养权时,需要收集双方基本条件、父母基本条件以及孩子的生活环境等方面的证据,并重视孩子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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