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公司是在办公区域放置饮用水,提供给员工和来拜访的客户,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饮用水是发放给员工个人的,那么就属于员工福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形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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