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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羊角贩卖量激增,入刑法风险增大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处罚因情节轻重而异。情节较轻者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将财产被没收。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指多次或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情况。

法律分析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处罚不同。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

拓展延伸

羚羊角贩卖量激增,法律应加强打击力度

随着羚羊角贩卖量的激增,社会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羚羊角作为一种珍贵的野生动物产品,其非法贸易已经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法律应当加强对羚羊角贩卖的打击力度。首先,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非法贩卖羚羊角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相关犯罪行为。其次,应加强监管和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羚羊角贩卖活动。此外,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减少对羚羊角产品的需求。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羚羊角贩卖量的激增,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生态环境。

结语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打击羚羊角贩卖是当务之急。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贩卖行为;加强监管合作,跨国打击贩卖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减少需求。共同努力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属于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本款和本条第四款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一对于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三走私上述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等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其具体数额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等解释的内容办理。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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