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法》关于三分之二表决权,批准的事项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是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够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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